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护农狩猎管理的通知(沙政〔2021〕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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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文件

沙政〔 2021 〕 45 号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护农狩猎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规范猎捕行为,防范和减轻野生动物对农林生产的危害,做好科学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猎捕限额制度

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年度猎捕限额,根据限额数量发放《福建省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以下简称《猎捕证》),年度限额使用完后停止办理《猎捕证》。

二、依法规范审批办证程序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猎捕省级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核发《猎捕证》。根据省、市有关护农狩猎的相关规定,年度首次办理《猎捕证》应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有效持枪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再次办理的应提供申请表及经查验的《猎捕证》第三联原件。个人捕猎的须 2 人或 2 人以上方可申请办理《猎捕证》。

三、加强猎捕作业管理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林业站应当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野猪猎捕活动和猎枪弹具的监督管理。在实施猎捕作业过程中,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猎枪弹具使用的登记和监管工作,猎枪弹具只能使用独弹或九粒弹。猎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结束后,由猎捕单位或个人向林业站提出查验申请,猎捕的野猪按照规定的补偿价进行回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林业站根据《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对猎捕单位或个人的猎获物进行查验登记,并在《猎捕证》第三联上签字盖章。猎捕单位或个人不及时进行查验或不查验的,取消当年度猎捕资格。

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除科学研究、保障公共安全、危害防控、种源引进、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护农狩猎队员每年必须签订保护野生动物承诺书,带头宣传保护野生动物。

五、禁猎有关事项

㈠禁猎区:罗卜岩省级自然保护区、各自然保护小区(点)、各保护地、沙县沙溪河段重要湿地、高速铁路、公路及国道省道两侧 500 米、重点生态区位。

㈡禁猎期:全年禁猎。

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1.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病检测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2. 护农狩猎期为每年 3 ~ 10 月,狩猎对象为野猪。

㈢禁猎工具: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地枪、排铳;毒药、炸药、农药、爆裂物、麻醉物以及其它化学制剂;电击装置、铁夹(野猪铗、野兔铗)、地弓、弹弓、弓弩、吊杠、陷阱以及其它非人为直接操作关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粘网(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等)。

㈣禁猎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电击、水淹、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等。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禁猎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㈠本通知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禁猎期的通告》(沙政〔 2012 〕 71 号)同时废止。

沙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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