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 《宁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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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

《宁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全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残联<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49 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宁政〔2015〕19 号)和《宁德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纲要》(宁政

〔2017〕8 号),制定了《宁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2021 年4 月8 日

宁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全会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残联<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49 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宁政〔2015〕19号)、《宁德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纲要》(宁政〔2017〕8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安排,用于支持各县(市、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残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市残联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残联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申报、执行、审核、公开、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专项资金审核拨付、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扶持、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包括: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盲人按摩机构建设;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创办、运营;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其他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支出。

(二)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三)扶残助学,包括:残疾人学前教育补贴;残疾人大学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助学等。

(四)完善残疾人兜底保障支出,包括:困难家庭残疾人补助、残疾人护理补贴、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旧房改造、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五)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六)残疾人康复服务,包括:功能训练服务(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盲人定向行走、认知能力训练、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等);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辅助器具定改制、评估、维修、回收、借用、使用指导等服务及购买辅具适配辅助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如: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矫治手术等);支持性服务(如:康复需求筛查评估、康复指导、康复知识培训、家长培训、职业康复等);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如: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康复协调员培训、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站扶持等);其他康复服务补助(如:残联康复中心、民办康复机构设备和器材购置补助;残联辅具中心开展辅具评估与适配服务经费补助、辅具验配评估设备和器材购置补助等)。

(七)残疾人证的管理支出。

(八)残疾人联络员的聘用和基层残疾人联络员的奖励。

(九)残疾人事业宣传和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包括:残疾人事业宣传费用;残疾人体育基地的培育补助、体育赛事的举办和参赛费用以及残疾人运动员的奖励等。

(十)其他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分配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各地财力状况、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数量、绩效考核情况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各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9 月底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当年度补助情况提出次年度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并上报市残联、财政局。

(二)市残联对各县(市、区)上报次年度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有关材料审核后,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按规定时限和比例,形成次年度拟安排资金方案和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确保将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各地。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后,市残联将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确保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时限要求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地,资金分配结果按规定公开。

(三)各县(市、区)财政、残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四)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于每年3 月1 日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残联、财政局。

第四章 绩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市残联应当按照绩效相关文件,编报目标并提交市财政局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按照要求调整、修改。各县(市、区)残联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偏整改,;并在每年文件规定时间内就上年度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对于资金执行绩效绩效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当年有结余的,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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