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卫发〔2021〕34号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卫生健康中介 服务组织管理评价规定的通知
县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卫健部门受理审批提供检验检测报告中介等服务的各有关单位、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卫健审批服务中介市场行为,加强卫生健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卫健审批前期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意见》(泉政文〔2017〕51号)以及《安溪县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安行政管〔2019〕 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主体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CMA认证资质的,为卫健部门受理审批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等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需在泉州市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登记备案。已在市级备案的中介机构,无需在我县重复备案。
二、适用事项
中介机构从事卫生检测、产品检验等与卫健审批有关的申报材料的检测检验报告等服务事项。
三、承诺时限
中介机构应当落实服务时限承诺制度,根据行业规范和服务事项难易程度,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在承诺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相关检验、检测等工作。
承诺时限不包括业主未及时提供基础资料造成的延误。
四、收费要求
(一)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基础上,由市场自主定价。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收费。
五、责任义务
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独立、
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服务合同约定及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合同规定完成检测任务,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和检查;
(四)接受委托后应一次性告知业主必须提供的基础材料。
六、评价登记
业主在向县卫健局办理卫生审批手续的同时,可提交相关中介机构业绩信誉评价情况,县卫健局对中介机构工作业绩和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登记。
(一)中介机构在提供卫生检测检验等服务过程中表现优秀,具备以下行为的,该项目业绩信誉考评为A级(业绩信誉优秀,下同)。
1.一次性告知业主应该提供的基础材料;
2.出具检测报告符合规范;
3.比承诺时限提前完成(20%以上)相关检验报告的。
(二)中介机构提供卫生检测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该项目业绩信誉考评为C级(业绩信誉不良,下同)。
1.由于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导致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卫生审批所需资料并造成审批工作延误的;
2.出具检测报告不规范;
3.超过承诺时限20%以上出具相关报告;
4.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情节严重的或导致委托单位严重受损的。
(三)中介机构年度业绩信誉考评。中介机构全年服务项目总数的90%以上业绩信誉被评为A级且没有服务项目业绩信誉被评为C级的,其年度业绩信誉考评为A级;全年服务5个及以上的业绩信誉考评为C级的,其年度业绩信誉考评为C级。其余中介服务组织年度业绩信誉考评为B级。
七、激励与处罚
(一)被评定为A级(业绩信誉优秀)的中介机构,县卫健局
将其进行通报表扬,并同步推送到“信用泉州”门户网站的“信用红榜”栏目进行公示和县行政服务中心中介超市。
(二)被评定为C级(业绩信誉不良)的中介机构,县卫健局
将其推送到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信用泉州”门户网站的“信用黑榜”栏目进行公示,函告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八、法律责任
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卫健主管部门将抄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单位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单位资质证书认定的服务范围从事检测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四)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篡改数据、伪造数据或业务资料等行为的;
(五)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无故刁难、索要服务合同约定报酬外的费用;
(六)向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九、本办法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从2021年4月5日起施行。
附件:泉州市卫健中介服务机构评价表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卫健中介服务机构评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