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文〔2021〕34 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平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三大国有集团公司:
《武平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1 年3 月8 日
武平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确保项目资金高效、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具体由县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股负责办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包含工程建设费用、房屋土地征迁和报批费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耕地占补平衡、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基本建设预备费等纳入建设成本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分类审批:
(一)已纳入财政预算或上级专款安排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拨付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指挥部)审核、项目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核拨。
(二)未明确资金来源,确需县财政先暂付,后纳入年度预算调整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拨付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依次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指挥部)、项目分管县级领导、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情况安排拨付。
(三)企业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拨付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指挥部)审核、项目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后,由企业按内部审核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项目业主单位每月向县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股报送项目资金支出月报表。
第五条 属于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实行按月申报,原则上一个月受理一次,有资金需求的按项目进度于每月5 日前向县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股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拨付资金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资金申请表、立项批文、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和概算、预算、结算审核等相关资料,以及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支付情况等相关资料。未列入县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首次申请资金时还应提交实施该项目和该项目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决策依据。申报材料中资金申请表需同时报纸质材料,其余材料在武平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内容没有变化的不重复提交。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以下方式拨付:(一)项目业主为财政预算单位的,工程建设费用一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费用项目,支付方式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各预算单位严禁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单位实体资金账户。(二)项目业主为县属国有企业的,县财政局将用款指标和计划下达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将项目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到担任项目业主的县属国有企业,再由企业将资金拨付到最终收款人。项目主管部门严禁将资金滞留在本单位。
第八条 为加强资金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县属国有企业担任项目业主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资金池管理,分别在县国投集团和天恒城投集团两家县属国有企业设立资金池。财政安排拨付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暂不需要支付的,按母子公司资金归集财务规定,将资金从担任项目业主的企业帐户归集到所属的集团公司资金池账户,需要支付时再向集团公司申请资金池拨款。在不影响项目资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可统筹调剂使用资金池资金。国投集团和天恒城投集团要建立完善资金池台账,加强资金核算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征地、供地分开,其费用的审批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房屋征收费用的审批拨付。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需求,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县房屋征收补偿站、县土地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县土地收购与储备中心根据项目用地红线和征迁、报批费用标准提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和报批费用预算,经财政审核,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县土地收储中心,县土地收储中心按房屋、土地征收预算分别拨付到县房屋征收补偿站、县土地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由其两个单位对签订的征迁协议审核无误后再拨付给被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
(二)项目用地成本审批拨付。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受让土地的项目业主按土地出让合同缴交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划拨土地需要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征迁费用、耕地交易指标、报批等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凭县自然资源局的划拨土地缴款通知统一缴入国库。项目用地成本纳入政府投资项目成本管理,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金审批和拨付流程办理。
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前,工程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应以武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由其委托第三方结算审核价为准;超预算、超合同价部分的工程款,未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不予支付,项目业主单位须将上述三项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项目合同的约束性条款。未按规定决策程序审批的超概算、超预算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为预算单位的,可按《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计提项目建设管理费,县财政不再另行核拨项目管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国有企业代建项目,由县财政按规定另行核拨项目代建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指挥部)不再计提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指挥部)所需项目建设管理经费从企业代建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实行一项目一核算制度,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土地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对每一个政府投资项目都要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相互之间要定期对账,做到往来账目清晰明了,可追溯。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落实支出责任,加快支出进度,形成有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