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武政文〔2021〕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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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文〔2021〕32 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武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及中央、省、市属驻武单位:

《武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1 年3 月5 日

武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二)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律师代理的,还应当委托一名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一并出庭应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人民法院或上级部门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九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至少出庭一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第十条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本单位出庭应诉的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而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四)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应诉机构及全县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机关,负责对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此前我县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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