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罗政办〔2021〕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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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罗政办〔2021〕14 号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源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

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源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2 月23 日

罗源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

(试行)

为做好电力设施建设的征迁补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秩序维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补偿范围

(一)永久性征占用土地

1.塔(杆)基(含拉线坑、排水沟、挡墙、护坡等防护设施)用地;

2.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用地;

3.地下电缆沟槽及外露构建筑物(电缆工井、通风井、逃生井等)用地;

4.变电站站址(含进站道路)用地;

5.发电设施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用地。(二)临时用地

1.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杆塔接地射线沟道开挖及管线埋设;

3.施工便道修筑等。

(三)永久性征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

1.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采伐和修剪的植物(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除外);

2.新建、改建、扩建220 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补偿的;

3.新建、改建、扩建500 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5 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4.新建、改建、扩建1000 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7 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

二、补偿面积测算、补偿标准和补偿实施其他要求

(一)补偿面积测算

电力设施建设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包含永久性征占用地、临时用地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的补偿测算标准见《罗源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测算标准》(详见附件)。

(二)补偿标准

1.永久性征占用地:征地中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罗政综〔2017〕32 号)文件执行。

2.临时用地:根据土地权属依法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

3.工程永久性征占用地、临时用地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涉及补偿的相关地面物补偿标准,按照《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罗政综〔2012〕250 号)文件执行。

4.若有其他未明确的补偿项目,按罗源县相关补偿标准执行,具体由负责征地青赔工作的乡镇属地政府与县供电公司联合上报县政府专题研定。

(三)工作经费

35 千伏及以上线路工程,在开展塔基征地工作中,当地政府指派相关人员开展村民思想动员、协助开展用地块面积测量、登记、地面物清表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置等工作,其政府征地工作经费按3000 元/基执行。

(四)补偿实施其他要求

1.涉及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按补偿标准依法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涉及临时用地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根据土地权属依法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给予补偿。上述之外涉及青苗、林木、果树、水田、养殖场等补偿的,依法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

2.需拆迁房屋或跨越房屋且限制房屋功能使用的,以及封闭或搬迁采石场、炸药库等,电力设施产权人与当事方协商,依法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

3.需要搬迁坟墓的,参照当地标准依法签订补偿协议。

4.砍伐林木由各级政府和林木所有人配合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办理采伐手续,电力设施产权人应与林木所有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

5.电力线路经过辖区不得违规收取线路过境费。

6.电力设施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河流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不再支付跨越费、补偿费。

7.电力设施建设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造成损失的,按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涉及拆迁、复建的,根据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

三、保障措施

1.电力建设征地青赔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作为电网建设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属地电网建设考评内容。

2.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工作,应当贯彻法治精神,按照本标准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补偿标准。

3.供电公司在对线路路径确认时应与乡镇加强沟通,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4.变电站项目开工前,属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完成项目红线范围内建构筑物及植被的拆迁、清理工作。

5.该标准适用于罗源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

6.本指导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遇县政府调整罗源县征地补偿标准,则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罗源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试行)》(罗政办〔2020〕96 号)同时废止。

附件:罗源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测算标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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