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关于印发《秀屿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莆秀环〔2021〕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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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文件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秀环〔 2021 〕 7 号

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关于印发《秀屿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单位:

为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现将《秀屿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2 月2 日

秀屿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 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区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分别承担秀屿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二)秀屿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的修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三)区住建局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有条件的城镇周边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会同秀屿生态环境局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的修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四)区卫健局负责全区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的监督指导,指导各地按照卫生的规范标准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

第五条 各镇应当配合第三方运维公司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镇政府指导下,配合第三方运维公司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七条 第三方运维公司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乡镇政府报告。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窨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窨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条 第三方运维公司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五)上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第三方运维公司应当每月向镇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镇政府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送秀屿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六)上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第三方运维公司应当在村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十三条 秀屿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及各镇应当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管理信息化应用,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施远程监控,掌握设施运行动态。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秀屿生态环境、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定期对本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秀屿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根据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含处理系统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合理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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