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农综〔2021〕6 号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湄洲岛农林水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和省、市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以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巡察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竟争,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营造有利于农业领域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梳理监管清单夯实监管责任和市场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法律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农业领域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对各级审批许可的事项,各行业管理单位要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并指导县区(管委会)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农业领域监管事项清单,具体落实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依据、监管内容。加强监管主体宣传培训,推进“自己管网上查”监管新模式,落实“照单监管”,引导市场主体“照单规范”,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使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
二、深入打造农业领域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升级版。 建立由种植业管理科、畜牧兽医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发展与信息化科牵头,植保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机总站、畜牧站、动物疫控中心、动监所、定点办、农质监站、经作站、执法支队等业务科站配合,完善对农药、肥料、种子(含食用菌菌种)、农机、兽药、动物防疫、生鲜乳、种畜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猪屠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领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随机抽查监管的工作机制。对涉及同一市场主体的不同检查事项要整合同步抽查,避免不同科室多头各自检查增加市场主体负担。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深入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现跨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常态化。抽查结果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福建莆田)、福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莆田市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实行实行重点监管。 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各界关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重点监管,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严格遵守抽检规范,抽样地点以生产基地为主,扩大对小农户的抽检比例。严格落实“两检合一”、“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全部实行检打联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例行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属于当地基地生产的要及时跟进监督抽查,属于流通环节的要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跟进查处。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将追溯凭证与合格证进行衔接融合,一体运作。督促指导完善信息平台的线上巡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督促指导生产主体按要求及时将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录入平台,确保生产档案、农资信息、追溯赋码信息、销售流向信息及时更新到位。切实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构建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监管长效机制,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四、加强对列入省重点监控农资企业的监管。 凡是被列入全省重点监控的农药、兽药、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等农资企业要重点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切实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确保从源头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对重点监控农资企业开展每季度不少于1 次的监督检查;对重点监控农资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实施每年不少于3 批次的执法抽检;重点监控农资企业,列入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相关监督检查的检查对象。
五、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在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三个审批事项先行试行“告知承诺制”。农业农村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其列为失信行为,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福建莆田)”网站予以公示。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行业监管单位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涉及行政处罚及举报反映的监管主体纳入必抽查名单,将抽查结果与企业信用相挂钩,与评优评先和项目申报挂钩。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过程中涌现的诚信主体树立为诚信典型,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安全优质农产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在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安排过程中,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诚信农业经营主体。严重失信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得参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严重失信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农户个人,不得参加农业农村领域各类评优评先。
六、依法开展问题查处和案件查办。 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推行涉农企轻微行政违法行为“首次不罚、告诫到位、下不为例”,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给予纠正。监管中发现的情节和后果严重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执法部门要对行业管理单位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及时向行业管理单位通报。涉嫌构成犯罪的,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按程序标准及时移送。
七、规范涉农企业行政检查和处罚。 对双随机抽查之外的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避免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巳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在省级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健全我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农业执法部门要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八、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 聚焦农业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部署要求,对照《莆田市农业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莆田市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莆田市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九、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建设。 加快建设高素质的农业领域行业监管和执法队伍,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组织和动员符合条件的尚未持证的干部参加统一的执法证考试。保障监管执法经费和装备投入,推进监管和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行业监管和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十、构建协同监管工作制度。 农业领域监管面广专业性强,市局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和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大局意识,明确各自具体工作职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推进提升农业农村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发挥已有行业协会作用,各专业监管单位要推动本系统领域的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发挥协会在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发挥社会监管作用,畅通群众举报监督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以奖励和保护。强化舆论监督,通过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1 年1 月19 日(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