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规发〔2021〕1 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龙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修订的《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龙海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海市人民政府
2021 年1 月18 日(此件主动公开)
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 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龙海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路灯、夜景、公共交通及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含不计容建筑面积,下同)征收(地下室按规划用地性质征收;居住小区配套商业建筑按商业标准征收,公共配套按住宅标准征收,下同);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 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 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市总体规划提供配套费收费类别区域以及红线图给市住建局,如果规划区域类别发生改变应及时提交最新规划区域给市住建局,用来确定配套费的收费区域。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自然资源局提供配套费收费面积给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负责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施工许可阶段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发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针对工程投资100 万元以下(含10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下(含5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涉及到项目补办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负责提醒督促项目业主到市住建局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缴费后凭缴费发票方可予以办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土地出让价格中除有标注已包含配套费外其余均认定为不含配套费),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收取土地出让款单位应将该出让地块所含的配套费缴入国库,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实际容积率超过出让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市政道路等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公租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市教育的非营利性学校(含单建式幼儿园)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非工业类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经市工信局认定符合工业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不含配套设施)按省级、龙海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六、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或缓缴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一类区征收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60 元,商业含写字楼每平方米80 元,工业、物流仓储(含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下同)每平方米35 元。
二类区征收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40 元,商业含写字楼每平方米60 元,工业、物流仓储每平方米25 元。
其他建制镇征收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30 元,商业含写字楼每平方米30 元,工业、物流仓储每平方米15 元。
八、城市(镇)规划区及土地类别划分
(一)城市(镇)规划区
1.中心城区规划区:包括石码镇、榜山镇(长洲片区除外)、海澄镇、紫泥镇、东园镇的全部用地。
2.建制镇规划区:经龙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包括程溪镇、白水镇、浮宫镇、港尾镇)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范围。
(二)土地类别划分
一类区:九龙江南港南岸 — 海澄镇东部规划城市道路 — 沈海高速复线 — 514 县道 — 紫云山北麓 — 沈海高速 — 中心城区最西端规划城市道路 — 九龙江南港南岸围合的区域(详见附件:一类区范围示意图)。
二类区: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其他建制镇:包括程溪镇、白水镇、浮宫镇和港尾镇。
榜山镇位于漳州城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区域(长洲片区),按照漳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收费单位必须将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不实行上交提留。
十、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施工许可证书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市财政、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9〕312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类区范围示意图附件
一类区范围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