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收付费改革的通知(泉医保〔2020〕13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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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医保〔2020〕137 号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开展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

收付费改革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各相关精神病专科医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和《福建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的精神和要求,为推进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精神疾病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精神病专科医院开展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收付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市精神类疾病参保患者,均纳入按床日收付费实施范围。

按床日收费是指在住院治疗中,根据患者病情及治疗进展情况进行时间分段,各住院时间段按床日进行费用定额。每日的收费标准包含患者当日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护理、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诊断和治疗相关费用。医院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按本通知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无抽搐电休克治疗(MECT)的费用、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以及住院期间的日常生活用品、饮食等费用可单独收取。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收费标准和支付政策

根据规范的临床治疗方案,将精神类疾病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分裂症和情感类(含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第二类:其他精神类疾病(如广泛性焦虑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癔症、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按床日定额费用,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参保患者住院床日医疗费用超过“床日定额标准”的部分由医院承担,参保患者住院床日医疗费用低于“床日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结余部分作为医院医务性收入。

无抽搐电休克治疗(MECT)(含麻醉等各项费用)作为可另行收费的“除外内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限价为市级医院760 元/次,县级医院730 元/次,医保结算不设起付线,不分范围内外,报销比例为城镇职工80%,城乡居民70%。

按床日住院计入当年度住院次数。同时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医保以及医疗救助等相关医疗保障政策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按床日住院分段、收费标准、个人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详见下表。

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收付费标准

报销比例

第二类 (其他

城镇

分段

职工

市级

二级

医院

医院第1—7 天 430 320 430 310

第8—28 天 250 210 240 200

80% 85% 90%第29—42 天 240 205 230 195

第43—56 天 230 205 220 195

第57 天以后 210 200 200 190 70% 75% 80%

三、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和相关医院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工作,确保按床日收付费工作顺利实施。本通知执行前已住院的参保患者,可以按原有政策执行,但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相关医院要做好按床日收费告知和价格公示,除按规定与医保部门结算床日费用外,不再出具具体“费用清单”,可开具包括“住院天数、日费用、除外内容”在内的按床日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做好数据信息传送工作。如出现参保患者现金结算全部医疗费用的,医院应负责将住院明细费用补录入医保系统,否则,医保经办机构将不予办理住院医疗费的报销。

(三)相关医院要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在符合医学原则下按临床诊疗规范对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医疗安全和诊疗质量。因降低医疗服务质量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医院自行承担。要加强住院管理,严把患者入院指征,严禁挂床住院、分解收费、随意延长住院天数。要按规定如实传输参保患者所有医疗费用,发现漏项、减项或串换传输等不真实传输相关费用行为的,其相关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严禁将非精神类疾病纳入按床日收付费政策实行,严禁将低费用精神类疾病按高费用精神类疾病进行收费。因未按规定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录入数据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并按照协议规定予以处理。

(五)相关医院应按季度向市医保局报送参保患者住院疾病、每日费用等相关信息。市医保中心应跟踪按床日收付费的实施情况,并配合市医保局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本通知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执行。《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试行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收付费改革的通知》(泉医保﹝2019﹞100 号)同时废止。原有关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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