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关于培育文旅消费新增长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文旅规〔2026〕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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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件

泉文旅规〔 2026 〕 1 号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 关于培育文旅消费新增长点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关于培育文旅消费新增长点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泉州市关于培育文旅消费新增长点的若干措施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 年2 月12 日(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关于培育文旅消费新增长点的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培育文旅消费新增长点和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化 “ 文旅 +” 专项行动,着力把文旅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消费扩容提升

(一)加大文旅消费领域金融支持。 对文旅企业当年度单笔 100 万元及以上、且用于改善文旅消费基础设施和提升文旅服务供给能力的贷款,按贷款合同利率给予 1% 的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企业实际支付利率不低于 0 ,每家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二)促进文旅市场消费。 每年安排 1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文旅消费券发放,消费券通过第三方平台,按文旅消费旺季、节假日及市场需求定期或集中发放,设置差异化面额满减券、折扣券等券种,用于星级饭店住宿、景区门票、旅游组团、剧目演出、餐饮美食、文创伴手礼等文旅消费补助,通过资金撬动效应,带动文旅消费规模稳步增长。

(三)鼓励旅行社组织省外游客来泉旅游。 对组织省外游客来泉旅游,年接待游客 5000 人以上(含 5000 人)的旅行社,且在泉住宿 1 晚以上,相关团队人数在全市排名前 30名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第 1-3 名分别奖励 30 万元,第 4-8 名分别奖励 20 万元,第 9-15 名分别奖励 10 万元,第 16-20 名分别奖励 5 万元,第 21-30 名分别奖励 3 万元。

二、促进入境游 “ 一优双提升 ”

(四)着力优化国际旅游服务体系。

1. 鼓励标识导览设施改造提升。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饭店等完善多语种标识导览改造提升。对完成两种及以上语言的标识牌系统或服务咨询台更新改造后,每家可按设施设备实际投入的 30% 申请一次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

2. 培育一批外语导游人才。对旅行社在泉从事导游服务工作 1 年以上的外语导游,为境外来泉旅游团队提供外语导游服务 50 场以上且不存在有责投诉的,按年度给予外语导游个人一次性 5000 元补贴。

(五)提升入境游客人数和旅游花费。

1. 鼓励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来泉旅游。对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泉旅游,年接待游客 500 人以上(含 500 人)的旅行社,按住宿天数给予奖励。住宿 1 晚的按 50 元 / 人奖励,连续住宿 2 晚以上的按 70 元 / 人奖励。接待同一游客不重复奖励,每家旅行社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2. 鼓励境外包机来泉旅游。对组织境外游客包机(含包机切位)入泉旅游,且在泉连续住宿 2 晚以上,每架次人数100 人以上(含 100 人)的旅行社,每架次奖励 5 万元,每家旅行社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3. 鼓励境内外旅游企业协作交流。支持在泉从事国际旅行业务的旅游企业与国外旅游企业结对建立协作关系,合作设立 “ 泉州文旅海外推广服务点 ” ,对年度内在国外开展 1 场以上泉州文旅宣传推广活动,且联合组织国外游客来泉旅游不少于 1000 人次以上(含 1000 人次),在泉住宿 2 晚以上的,给予每年奖补 30 万元。

三、促进文旅新业态发展

(六)支持泉州微短剧发展。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创作彰显泉州特色、讲述泉州故事的优质微短剧剧本。经评选,按单部剧本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 万元创作补贴;单个创作主体年度剧本补贴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对上述剧本的微短剧项目在泉州区域完成主要场景拍摄(外景达 50% 以上),在主要视频网站上线后年度分账收入达 50 万元及以上的,可叠加申请拍摄阶段资金扶持:按其在泉州实际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的 10% 给予补贴,单部微短剧最高 10 万元,单个市场主体年度累计扶持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七)支持旅游企业业态提升。 鼓励旅游景区、度假区、星级饭店、乡村旅游运营单位、观光工厂(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业态提升项目,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性、示范性、社会效益等标准进行评审和奖励,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每家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支持非遗文创产品出海与国际传播。 鼓励文旅企业深入挖掘泉州 “ 非遗好物 ” ,通过国际化视觉生产、文化转译、海外营销等方式,推动非遗文创产品出海宣传、拓展外贸营销渠道。对在海外主流平台开展 “ 非遗好物 ” 专项传播,年度实现国际曝光量超过 3 千万次,或合作海外 KOL/KOC数量不少于 30 位的,按其实际营销投入的 20% 给予奖补,单项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通过自营国际独立站、第三方跨境平台等渠道实现 “ 非遗好物 ” 年度出口销售额突破 20 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销售额 10% 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本措施自 2026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资金按 “ 总额控制、从新不重复、先到先得 ” 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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