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粮油生产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农综规〔2026〕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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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 州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漳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漳农综规〔2026〕1 号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进一步稳定粮油生产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稳定粮油生产十五条措施》已经市政府2026 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6 年3 月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稳定粮油生产十五条措施

为提升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油生产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鼓励规模连作种植双季稻。 对规模种植早稻并连作晚稻30 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按早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补助200 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 对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30 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补助100 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鼓励新流转土地改种水稻。 对当年度新流转的土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且种植面积10 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400 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 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山垅田复垦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 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市级财政当年度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600 元。对近年来已享受抛荒撂荒复耕复垦补助政策,后再次撂荒复耕的,不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鼓励果园轮套种粮食作物。 对充分利用幼龄果园、需更新修剪及蔓生性果园,轮套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 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可联合申报),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400 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六、鼓励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 对2020 年11 月4 日之前已种植果树、茶叶、林木或已建坑塘水面的耕地,经退果、退茶、退林、退塘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 亩(退塘2 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可联合申报),市级财政当年度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1500 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财政局)

七、鼓励种植再生稻。 对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再生稻面积20 亩以上,且再生季亩产达150 公斤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200 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八、鼓励种植油菜。 对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秋冬季种植油用油菜20 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200 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九、鼓励盐碱化耕地种植水稻。 对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的盐碱化耕地种植水稻20 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每亩补助200 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实施粮油作物单产提升行动。 通过改善生产设施,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的增产潜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水稻、大豆、油菜单产。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水稻100亩以上,且水稻单产比当地平均单产提高8%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个补助1.5 万元;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大豆、油菜100亩以上,且大豆、油菜单产比当地平均单产提高5%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个补助2 万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一、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育秧。 对新建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补助上限,建设标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 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2 号)中的《2024 年福建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补助配套措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二、强化防灾救灾减损。 牢固树立防灾减灾意识,强化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落细防灾救灾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因灾损失。落实全市16 万亩救灾备荒粮食作物需种量种子储备,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改种补种粮食作物需要。持续推进病虫害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粮油作物病虫监测预警,大力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重大病虫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开展水稻机收减损大宣传、大培训、大比武活动,加强水稻机收减损监测调查,进一步提高农机作业质量,有效降低机收损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三、支持粮食保护价收购。 各地要及时公布我省当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发挥12325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坚决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确保粮食收购平稳有序进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十四、加大金融服务支持。 全面实施水稻和玉米完全成本政策性保险,继续实施马铃薯、花生、油菜种植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水稻、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以及大豆、甘薯等粮油作物种植保险,及时受理农户投保,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提高粮油生产风险保障水平。推广乡村振兴贷、粮棉油种植贷款等金融信贷产品,拓宽粮食生产的贷款渠道,降低粮食生产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漳州金融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

十五、强化粮食安全督导。 完善工作推进机制,采取调研指导、调度分析、提醒通报等方式,常态化推动落实粮油生产。各地粮油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出台政策举措、创新工作做法、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将作为市级及以上相关资金安排测算的重要依据。对扩面增产成绩突出的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年度目标、政策措施不力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12 月31 日,2026 年1 月1 日至本文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通知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备案审查等工作中碰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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