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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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宁政办规〔2026〕2 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 年3 月3 日(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抓湾区带山区促共富”工作,有效发挥“飞地经济”载体作用,做深做实新时代山海协作,努力走出一条具有闽东特色的共同富裕之路,现就支持“飞地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统筹布局“飞地经济”项目

(一)建设一批“山海协作产业园”。 支持沿海县(市、区)与山区县合作落地“山海协作产业园”,首批重点建设东侨—古田、蕉城—屏南、福安—周宁等产业园。“山海协作产业园”落地在山区县,根据协作产业类型,制造业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新建园区或利用既有工业园区内成片可建设地块,要求四至边界清晰,相关配套设施完善;文创等服务业项目选址可新建、改建楼宇或利用传统村落改造建设,要求交通便捷、集聚效应好。“山海协作产业园”应符合“飞入地”产业规划布局,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明确园区产业方向、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产业园原则上由沿海协作方主导建设、管理与运营,牵头承担园区投资、开发、招商、运营管理等核心工作;山区协作方负责征地拆迁、水电气讯、交通路网、社区服务等要素保障及公共服务配套工作。合作双方按市场化原则组建“产业飞地”管理运营公司,作为园区建设运营主体,由沿海协作方控股,股权比例、合作模式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山区协作方可以土地、厂房等资产作价入股。产业园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税收地方级部分分享比例,由合作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向市发改委报备,原则应向山区县倾斜。强化“山海协作产业园”评价激励机制,对东侨—古田、蕉城—屏南、福安—周宁三对结对县(市、区)的工作推进情况、园区的建设成效开展同步综合评价,年度评价指标结合园区发展阶段动态调整、适时优化,评价结果作为各县(市、区)山海协作工作成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飞出地”与“飞入地”开展联合招商。支持全市沿海县(市、区)与山区县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的“飞地”项目合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建设“山海协作创新中心”。 在市中心城区布局建设“山海协作创新中心”。支持山区县有需求的企业到创新中心设立总部、业务分公司、研发中心等,同时兼顾福安、福鼎、霞浦等地企业需求。“山海协作创新中心”原则上由山区协作方主导,有序开展企业招引、项目孵化等相关工作;沿海协作方在场地选址、租金减免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山海协作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运营由山区协作方负责,沿海协作方同步提供配套服务保障;待运营成熟后,可通过市场化方式遴选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孵化服务机构,进一步提升运营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市发改委会同国资委研究制定“山海协作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科学设定准入门槛,实行统一绩效考评。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科技局)

(三)在省外布局“宁德创新中心”。 支持各县(市、区)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布局“宁德创新中心”,整合资源、集约发力,为全市企业提供共享化的人才引育、招商引资、研发创新等服务,同时,作为招引培育人才项目,推动成果转化的重要孵化平台。“宁德创新中心”同时接受市现代产业指挥部工作指导,重点加强与驻地宁德商会、同乡会的互动协作,强化区域招商功能。由“飞出地”制定运营管理办法,市科技局加强指导。 (责任单位:市现代产业指挥部,市科技局)

二、强化要素保障支持

(四)强化用地用林保障。 “山海协作产业园”用林用地要素由“飞入地”负责保障,市级层面统筹保障重大“飞地”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林用地计划指标。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的“飞地”产业项目,允许“飞出地”与“飞入地”点对点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鼓励入园企业根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自主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适宜用地方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保障既有5 对“沿海—山区”结对关系帮扶力度不变,鼓励沿海县(市、区)加大支持力度。市级层面设立“山海协作专项资金”,首期安排1000 万元用于对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山海协作产业园”项目、入驻“山海协作创新中心”且绩效考评达标的企业、省外运营成功的“宁德创新中心”以及山区县谋划实施的重大优质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及按照上级政策享受其他奖励、补助。支持“山海协作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申报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内补助资金,支持申报各类债券项目并在额度安排上给予倾斜。引导市级产业基金重点支持优质“飞地”项目。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山海协作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长期低成本信贷资金,对入驻“山海协作创新中心”的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宁德市分行,宁德金融监管分局)

(六)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支持“山海协作产业园”“山海协作创新中心”入驻企业创建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山海协作创新中心”和省外“宁德创新中心”相关人才研发项目到“飞出地”转化生产。支持“山海协作产业园”入驻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探索校企共建等方式,促进先进科技成果在“飞地”园区落地转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发改委)

(七)支持人才交流引进。 以协作园区及项目为载体,支持沿海地区选派具备产业引育、园区建设等工作经验的干部,到“山海协作产业园”管理机构或运营机构工作,支持山区选派干部到“山海协作创新中心”工作,选派干部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工作经验,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完善柔性引才机制,对“山海协作产业园”“山海协作创新中心”“宁德创新中心”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享受柔性引才和“人才飞地”等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科技局)

三、健全完善利益共享机制

(八)优化统计指标管理。 在统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山海协作产业园”“山海协作创新中心”的“四上”企业按现行统计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核算和发布。在市内开展内部工作考核时,“山海协作产业园”协作双方对相关指标按照事前协商约定的比例划分。“山海协作创新中心”相关指标原则上全部归属“飞出地”。涉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指标,在全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评价时并入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

(九)明确税收分成规则。 “山海协作产业园”“山海协作创新中心”产生的税收由“飞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山海协作产业园”入园企业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照沿海县(市、区)与山区县按照事前协商约定的分享比例,通过年度上下级结算等方式清算。“山海协作创新中心”入驻企业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归属“飞出地”,市财政通过年度上下级结算等方式清算。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宁德市税务局)

(十)完善统筹协调机制。 依托市乡村振兴指挥部“抓湾区带山区促共富”工作专班,由市发改委牵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市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协调会,统筹推动“飞地经济”项目推进过程中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等市直有关单位)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 年12 月31 日,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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