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政办规〔2026〕2 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噪声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 福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 》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遵照执行 。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1 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
一、前言
为建立健全福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结合福鼎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福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所确定的福鼎市中心城区区域。即:中心城区下辖主城区3街道以及前岐、点头、白琳、佳阳、店下、龙安等乡镇部分行政辖区,主要包括桐山组团、桐城组团、山前组团、铁锵组团、百胜组团、双岳组团、前岐组团、点头组团和白琳组团。其中,针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定,重点在福鼎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内开展,即:桐山街道、桐城街道和山前街道3个街道,南部沿玉塘大道至潮汐公园,北至坪园村,以兴桐路一侧自然绿地为界,东至双岳工业园区江心洲大桥,以双岳溪(沙埕港江心洲大桥至薛家山隧道口段)为界,西端至华光禅寺,以温福铁路为界。
三、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7.《宁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8.《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表的通知》(宁政办〔2022〕69号)
9.《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宁市环〔2025〕23号)
10.《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参照执行,下文部分文本简称“工作指南”)
11.《福鼎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鼎政办〔2022〕58号);
12.《福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四、划定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本方案划定原则如下:
1.现状优先。以用地、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优先依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调查成果等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区边界、交通线路、地形边界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
3.便于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应便于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4.适时调整。根据区域城建开发、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调整。
五、划定结果
参照“工作指南”相关要求,确定福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5个,划定结果见附图和附表。
六、划定说明
1.本次划定以2024 年度的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最新遥感影像图及现场调研结果进行划定。
2.划定区域范围内已明确用地性质分类,但尚未建设地块,按照其最新使用功能进行划定。
3.本次划定工作重点针对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内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已明确边界的住宅小区等区域进行划定。
七、管理规定
1.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监管。并根据《宁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表的通知》(宁政办〔2022〕69号)中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相关条目进行职责分工。
2.涉及违法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针对本次划定工作暂未划入且经查证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可参照上述文件中相关管理条目进行管理。
4.若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或规划发生根本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划分方法执行。
5.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