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规〔2026〕1 号
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昌县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顺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80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顺昌县人民政府
2026 年1 月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县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顺昌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 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 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足额缴入县级国库,县住建局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建设单位持财政票据向县住建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财政部规定减免、分期、缓缴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1.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2.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 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住〔2024〕8 号)规定条件建设项目;
3.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项目按《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 号)规定范围执行;
4.列入县政府实施计划的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 号)执行;
5.校舍安全工程项目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 号)执行;
6.农村村民按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的自用住房,以及灾后恢复重建住房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通知》(闽政办〔2011〕189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 号)执行;
7.学校、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另有规定免征项目,按其规定免征)。
上述免征、减征范围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文件为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县住建局依法依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减免的建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的,应重新报批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配套费征收对应的土地级别,以《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顺政规〔2024〕3 号)为准;新一轮土地级别公布后,自动按新土地级别文件执行。
八、同一建设项目包含商业、住宅、工业等2 种及以上用途或跨不同土地级别的,按各用途、各级别的实际建筑面积及对应标准分别计收。核定结果应书面告知缴费人并允许申请复核,书面告知:核定结果应在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缴费人;复核救济:缴费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九、顺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规划区、建制镇)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十、征收监管方面,县住建局应在征收场所(含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县政府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示配套费征收依据、范围、对象、标准、程序、减免规定、缴费渠道及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征收配套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全省统一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收缴,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县住建局对未缴清配套费的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提请上级住建部门或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十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本规定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有效期届满前6 个月,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评估,需要延续的按规定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
本办法施行前本县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及本省若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顺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规划区)征收标
准
2.顺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征收标准附件1
顺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规划区)
征收标准
地段(类区)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工业
I 级
45 40 25(一类I 区)
Ⅱ级
40 35 20(一类Ⅱ区)
Ⅲ级
35 25 15(二类区)
Ⅳ级
25 15 10(三类I 区)
V 级
20 10 10(三类Ⅱ区)
注: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其他减半征收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附件2
顺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
征收标准
地段(类区)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工业
I 级
35 30 20(一类区)
Ⅱ级
25 20 10(二类区)
Ⅲ级
15 10 5(三类区)
注:农民依法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免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