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8663-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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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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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铁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铁生产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铁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大牛工程师

附件
1020201_2012-6-27_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GB28663-2012.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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