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办理哪些手续时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是按哪个文件执行?仍然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
目前,没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行市场调节价。(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