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是否取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2-05-29 22: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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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2017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已经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目前尚未取消。(地质勘查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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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是否取消?
根据2017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已经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目前尚未取消。(地质勘查管理司)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规定,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按规定填报公示信息,及时报送地质勘查成果及单位情况,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地质勘查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