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管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8-12 12: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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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管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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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农发行分行:
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在充分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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