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8-14 16: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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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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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煤炭市场

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淮北矿业集团、淮河能源集团、皖北煤电集团、中煤新集公司、宿州煤电集团,大唐安徽发电有限公司、华电集团安徽分公司、华能集团安徽分公司、国家电投安徽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安徽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要求,为引导我省煤炭(动力煤,下同)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秦皇岛港下水煤、山西和陕西等省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本着省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的原则,确定省产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为每吨545745元(5000千卡,含税)。

二、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要在省产煤炭价格区间内,多签、签实、签长中长期合同并提高履约率,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切实保障省内煤炭和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三、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煤炭和发电企业,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煤炭生产成本调查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为完善省产煤炭价格区间提供支撑。

四、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煤、电市场价格情况,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251日起执行。 

202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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