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10-22 09: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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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吉林省农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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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从源头防范化解我委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的不稳定因素,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吉发[200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设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维稳工作的副主任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委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委内各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做好全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督促和协调,对需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的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具体措施。
    第三条 凡涉及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利益调整,涉及委直属单位职工群众利益调整的重大政策出台、重大项目实施,在提请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审议之前,必须先行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科学的预测评估,统筹兼顾,及早预测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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