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
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9〕13号)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9〕13号)等要求,现就深入实施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区域评估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按照相关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提供给进驻该区域的项目单位共享使用。审批部门简化申报材料和环节,实行承诺制审批,缩短审批时间。通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将建设项目评估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估转变为申请前服务,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简化审批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本次推行的区域评估工作仅针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实施内容
(一)区域范围。各县市区、管委会要依据总体规划及实际,确定区域范围推进区域评估工作,主要为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园区、开发区以及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区。条件成熟后,在全域开展。
(二)评估事项
1.水土保持方案。
2.环境影响评价。
3.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地震安全性评价。
6.节能评价。
7.文物保护和考古。
8.洪水影响评价。
9.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评估。
(三)实施主体
由各县市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委托编制、汇总发布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编制完成的评估报告组织审查、结果认可。
(四)实施时间。2021年2月底前,明确区域范围及事项,2021年4月底前,完成划定区域评估编制、评审工作,并将成果向社会公开。2021年 5月底,基本建成共享评估成果的区域评估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开展审批。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组织区域评估
区域评估工作由各县市区、管委会明确牵头单位,确定实施主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通过招标或采购等形式委托有关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评价,编制区域评估评价报告,明确适用范围、条件等内容。
(二)确定区域评估评价范围、事项
实施主体召集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规划编制、开发时序和建设实施等情况,以及区域评估评价事项现有落实情况,研究确定本区域评估评价范围、事项和编制要求等,形成本区域评估评价具体实施方案。
(三)实施程序
1、委托编制。实施主体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评价机构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确定编制内容、深度、结果等具体要求, 加强编制过程指导,协调配合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2、组织审查。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各专业区域评估成果报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各县市区、管委会实施主体督促评估机构按照评审会意见,及时对区域性评估评价报告修改和完善,形成最终区域性评估评价报告,并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
3、审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认可,制定结果应用方式及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及时批准实施。
4、汇总发布。各县市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分别按区域、事项进行评估评价结果汇总。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项目审批前告知有关建设要求,让项目单位做到各项要求提前预知、事前明了。
5、结果运用。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报告在有效期内供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内落户企业共享使用。各审批部门要强化区域性评估评价结果的应用,主动公开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及负面清单,为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相应政策解读和应用服务,加快出台相关改革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区域评估成果落地生效。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报告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相关审批部门不再单独评估,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实行承诺制进行审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正常程序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强化应用及监管
对于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的项目,各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跟进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加强区域评估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工作标准不降低。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真正便利建设项目单位和投资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区域评估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举措,是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压实担子,加大督促协调,推动区域评估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将该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各级发展改革、行政审批、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文旅、应急、国安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制定相应举措,及时提供区域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主动加强对编制过程的指导,负责相关区域评估成果审批,督促各县(市)区、管委会落实区域评估工作,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审批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衔接,将区域评估成果纳入“一张蓝图”“多规合一”,助力项目策划生成,积极指导项目落地。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将区域评估工作列入全年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结果纳入全市营商环境和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加强跟踪督导,定期分析研判工作进展,确保区域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