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有序推进,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工作适用本办法。包括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停建通告、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第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下同)牵头、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移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相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工作。
第二章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第六条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 大中型水电工程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施工总布置设计专题、水库影响区地质专题报告审定后编制。
大型水利工程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应在形成工程规模与总体布置专题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报告)咨询意见(会议纪要)后编制;中型水利工程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应在坝址(渠线)选择专题、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审查后编制。
第八条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编制依据、调查范围、现场标识、实物调查对象及内容、调查方法、公示复核、成果确认、工作组织及计划等。
第九条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的技术支撑单位组织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形成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定本),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意见后,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条 征求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意见应附要件,包括: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定本)、技术审查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章 停建通告
第十一条 停建通告工作,应按《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停建通告,经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办意见开展报件清核工作。要件应包括:
(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
(二)河流水利水电规划审查批文或省级及以上水利发展规划;
(三)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施工总布置规划设计和水库影响区地质专题报告审查意见;大型水利工程规模与总体布置专题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报告)意见;中型水利工程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停建范围的专题审查意见;
(四)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停建范围说明、界桩布置设计图、工程占地红线图。
(五)省级、市(州)级移民管理机构,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的意见;
(六)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界桩布设、开展实物调查、编制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送审移民安置规划等工作计划;
(七)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定本)。
第四章 实物调查
第十三条 停建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实物调查应按照成立县(市、区)实物调查领导小组和联合调查工作组,动员培训,进场准备,界桩测设,现场调查,成果公示与复核,成果汇总,各方签章确认等程序开展。
第十五条 实物调查工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按照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二)实物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张榜公示,公示一般不超过三榜,每榜期限不少于七天;
(三)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实物调查工作,负责实物调查技术工作,编制实物调查汇总成果;
(四)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等参与实物调查的各方,应当在实物调查汇总成果文件上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实物调查确认成果,负责组织分户建档、建卡工作。
第五章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实物调查,安置任务,规划目标和标准,规划方案、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移民后期扶持,听取意见,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要求等。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程序分为报审、报批两个环节。
(一)报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批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转办意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技术审查。
国家审批的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法人同步向四川省水利厅提出审批申请,四川省水利厅报水利部审批,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组织技术审查。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技术审查单位核定后向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提交技术审查意见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
(二)报批。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批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逐级确认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审批的大型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同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要件。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要件包括: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
(二)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汇总成果的确认文件;
(三)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的请示;
(四)县级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五)市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
(六)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技术审查意见;
(七)行业主管部门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中涉及专业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包括: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实物调查、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处理,专业项目处理,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处理,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移民后期扶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实施组织设计、听取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程序分为报审、审核两个环节。
(一)报审。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原则上应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规划技术审查。国家审批的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法人同步向四川省水利厅提出申请,四川省水利厅报水利部审核。
(二)审核。经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确认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要件包括:
(一)移民安置规划(审定本)及技术审查意见;
(二)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审定本)的确认意见;
(三)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审定本)的请示;
(四)县级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五)市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
第二十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两年内、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一年内未核准(审批)的,在项目核准(审批)启动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按原程序报审。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参照移民安置规划报审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水库蓄水引起的新增滑坡塌岸等水库影响区,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原项目核准(审批)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确认影响范围。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影响范围内的移民安置处理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大型水电工程在项目核准后、跨市(州)大型水利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复后,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移民安置综合设计、移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委托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和要求编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按《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实物调查、编制移民安置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四川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