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布尔津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布尔津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5日
布尔津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作用,促进县域固定资产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确保人员安全、资金安全、项目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协调会议、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协调各专项组加强项目规划、项目前期、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报送、投资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主管项目工作的县级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兼任。
办公室职责:1.及时掌握和反馈项目信息,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2.组织召开项目会议,开展项目管理日常工作;3.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4.审批项目前期费;5.对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奖惩;6.一个项目一个专班,专班组长由分管县领导担任,负责项目谋划、调度、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行业部门每年结合国家、自治区投资导向按照《布尔津县项目库生成流程图》提出符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或项目。通过审查的项目要全部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安排项目前期费。
第六条 经审查通过并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按照规定时限,倒排工期,积极推进前期工作;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布尔津分局、水利局、乡村振兴局等相关审批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对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盯着办、帮着办,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或者上报,因为逾期审批或者拖延审批影响项目开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牵头单位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同时要积极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可研阶段: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初步设计阶段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项目建设地所属乡(镇)、村(社区)要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牵头单位做好项目资料收集、项目论证和前期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八条 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以及“三防”必须满足“三同时”,即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前须经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重大项目须经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方可上报。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后,项目单位要在3个月内完成前期审批手续,具备招投标条件,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同时,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规定,(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必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未取得开工许可(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法人)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乙方签订书面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条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合同中确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范围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项目建设地所属乡(镇)报备,项目建设地点所属乡(镇)、村(社区)应发挥属地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政府投资条例》,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分项、分部工程(如基槽、基础、主体等)进行验收,质监站对分项分部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受监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对主要部位和关键部分实施“旁站式”监理。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对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承包有关的自然人的考核通报制度,落实准入和清除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建设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抗因素需发生工程变更,须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四方确认,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部分预算)。未经原批复单位审批擅自变更的,变更部分不予计入工程结算,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及时、准确报送项目信息(项目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汇报,因汇报不及时耽误项目进展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支付额度由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审批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没有设立基本建设专户的,资金审批单批复后,财政局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资金指标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竣工和后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开展竣工财务决算。需要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的必须完成审计后方能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组织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的专项(技术)验收工作;国家和自治区对竣工验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档案纳入建设管理全过程,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工程财务等相关档案。县财政局负责固定资产入账审核工作,未及时入账将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谋划、上报、资金分配及项目落实,须经县委、政府研究讨论并形成集体决策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日一交流、三天一碰头、一周一调度、一月一研判”的调度机制,加大项目全过程管理。每月组织县监察委员会、审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布尔津分局、档案馆等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与项目考核管理办法挂钩。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2016年《布尔津县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