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11-28 21: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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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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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阳城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牛工程师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大牛工程师

阳城县水资源管理办法                   (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我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系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阳城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利用和保护必须纳入本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应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和其它行业用水,同时严格控制高耗水建设项目的发展。
  第五条 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阳城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代表县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负责全县水资源的分配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阳城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调配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予或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污染、浪费水资源和破坏水工程、水监测设施的行为,公民有权监督、举报和控告。
  第七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按照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评价,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行业的需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水源区、农业灌溉和水质保护等专业规划,依据综合规划由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条 兴建水源工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它有关规定。
  凡需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水源勘探、工程设计和施工。
凡日采水量超过一万吨的水源工程,须经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报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申请取水的建设单位须向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市政建设中,应根据分质供水的要求,逐步建设中水管道系统。各用水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类水,逐步实施分质用水。
  第十三条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凡直接从河流、泉口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需办理取水许可的必须向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取水工程。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住建部门的意见,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采水、蓄水、引水、排水等水工程,不得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
  第十五条 工业、农业等生产用水和人民生活用水,应核定用水定额,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下达年度用水指标,实施计划用水。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按取水许可核定水量实行计划供水,保质保量。
  第十七条 工矿企业用水应实行计量管理,根据用水定额和用水指标确定用水量。
  用水企业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提倡一水多用,应当采取净化、冷却等循环用水,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复用率。
  第十八条 农业用水应重点保证人畜吃水和蔬菜灌溉,应充分利用洪水、地表水灌溉和污水综合利用,积极采用喷灌、滴灌和管灌等节水新技术。
  第十九条 供水、用水单位应加强水设备和设施的管理、维修、保养,堵塞跑、冒、滴、漏。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用水安装计量水表。
  第二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应选用节水型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节水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可对用水单位的用水进行调整,实行限量供水: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主要泉水出流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水井分布过密的;
  (四)公共事业部门需水量增大的;
  (五)用水户的需水量和其它要求发生变化的;
  (六)国家特殊需要的。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凡勘探、采煤、采气、开矿、兴建地下工程及其它活动时,应避免污染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水源地、泉域、引蓄水工程,根据水流量、日取水量、分布位置及其重要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水源保护区,本着“谁取、谁用、谁保护”的原则,由取水单位行使监督权,业务上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生活饮用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水源卫生防护。
  第二十五条 在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挖泉、截流、排放污水和废液,不得燃烧一切有害物质或倾倒、堆存垃圾和废渣。
  第二十六条 开发矿藏或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所造成的人畜吃水困难,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限制高耗水项目的发展,严格控制开凿或更新水井。
  第二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量和水质监测站网,对地表、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并掌握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在水源补给区,鼓励和扶持集体和个人种树种草;鼓励和扶持集体修建水库、塘坝,以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 收 费
  第三十条 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由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 各用水单位超计划指标用水,超出部分应按累进制加价收费。
  第三十二条 凡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征收其排污费;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三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须全部上缴财政,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基金,不得挪用;征收的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须全部上缴财政,作为水污染防治和城市污水处理的专项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省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职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拒绝、阻挠水资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水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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