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柏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柏乡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柏政字〔2020〕28号)
柏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柏乡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单位:
《柏乡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柏乡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2日
柏乡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耕地占补平衡运营机制、有效破解项目建设的瓶颈制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补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县土地整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据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组织实施未利用地开发、低效利用地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村庄搬迁复垦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资源,有序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所产生的新增耕地;二是自主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和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县政府组织审核认定或可行性评估论证,按程序报批;三是无合法用地来源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因政策关停形成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含关停的砖瓦窑),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依据相关规划进行综合治理,开发整理成耕地或者园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仍按耕地管理;四是在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前提下,“空心村”闲散建设用地和农民自愿腾退的宅基地,可复垦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计入补充耕地,并经过省市验收确认的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项目指标,是指依据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废弃工矿用地和村庄搬迁复垦为耕地,并经过省市验收确认可用于挂钩城镇新区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乡镇政府按照县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及增减挂钩任务量,结合辖区内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搬迁复垦村庄等选择适宜地块,并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拟立项地块进行现场勘查,项目符合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最新成果,土地整治规划,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具备实施可行性,纳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整治项目库。
第六条 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拟立项地块权属调查和具体协调工作,项目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需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实施的书面材料,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七条 为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加强国有企业对公益性项目投入力度,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县政府授权国有企业作为全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管理,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管理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第八条 实施主体依法依规确定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地块前期工作。
第九条 设计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下达立项批复,并上报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核实。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实施主体委托第三方对整治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的监管督导,乡镇负责土地权利人等相关事宜的综合协调工作,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出具项目区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意见,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财务及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整、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整治系统网上报备;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区新增耕地、工程设施移交项目村,不得变更使用性质。未复垦的集体建设用地归实施主体所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全部由实施主体投资实施。项目立项前,县财政按不低于总投资额的20%预拨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该预拨资金待项目完成后,从应拨付给实施主体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资金中扣除。
第十五条 土地整改项目立项后,需补偿村民宅基地和旧村址的坑塘、道路、村委会等村集体公摊土地,由实施主体按照项目批复的补偿预算额拨付项目所在村,专项用于项目村补偿及工作经费等。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并收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偿资金后,实施主体优先偿还所有借入资金本息。
第四章 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 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按每亩30万元补偿。
第十九条 县外使用指标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但不得低于县内使用价格。
第二十条 土地出让后由县财政将指标补偿费用拨付实施主体。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土地整治专项奖补资金和预拨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项目全程综合协调,准确掌握地块相关权利人及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负责村民协议补偿的组织指导,做好项目实施及验收的关系协调、信访维稳、矛盾化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立项申报、质量监管、竣工验收、技术服务等,申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和土地整治项目专项奖补资金预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竣工后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及时出具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财务及工程决算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最终决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配合乡镇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负责委托第三方对整治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负责项目投资、实施、指标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