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偏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偏关县依法整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定的通知(偏政发〔2021〕19号)
偏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偏关县依法整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偏关县依法整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偏关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偏关县依法整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定
第一条 为整顿规范土地市场和建筑市场,依法处置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县城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偏关县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
第三条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自主拆除为主、强制拆除为保障,以杜绝违法建设、维护良好秩序为目的。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遵循先重点地段,后普通地段,先拆除量小区域,后拆除量大区域,依次进行拆除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违法建筑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
(二)临时建筑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三)将临时建筑擅自建成永久性建筑的;
(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
(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七)宅基地上超出合法用地范围或者擅自扩建的;
(八)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九)政府征收拆迁通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条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偏关县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逾期不拆除的,由规划局申请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并对违法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县政府建立行政联合执法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在行政联合执法中工作不力、相互推诿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工作人员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拆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取证和认定;
(二)告知、确认;
(三)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行政决定并公告;
(四)催告;
(五)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公示;
(六)依法拆除。
第九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政府限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或配合拆除的,给予一定的行为奖励;当事人自行拆除或配合拆除,但超过限定拆除期限的,不给予行为奖励;不自行拆除或配合拆除的,由县规划局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依法追究责任。
在县政府发布拆除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或配合拆除的,按砖混砖木结构最高不超过700元/㎡、简易结构最高不超过300元/㎡给予自拆行为奖励。
第十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不给予行为奖励,当事人无条件拆除,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收到行政决定书后,在法定时限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复议结果或判决结果办理。
第十三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整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偏关县县城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偏关县依法整顿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