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对建德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障气象设施稳定运行和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建德市气象设施对区内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结合建德市实际,编制《建德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建德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用地的规划与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2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紧扣建设气象强国目标,围绕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对标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持续推动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建设,适应建德市经济社会建设、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新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为准绳,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实现气象设施保护的全覆盖,保障建德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处于优良状态,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加强协调联动,更好地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3条 规划范围及保护对象
本次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建德市行政区划范围,保护对象为规划范围内以建德市国家气象观测站及各区域气象观测象站为主的各类气象设施及其探测环境。
第4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第5条 规划原则
1、严守规则,气象探测环境控制标准化、规范化、严格化;
2、精准评估,基于比较分析现有设施及探测环境变化原因;
3、协同规划,综合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工作环境需要;
4、强化操作,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管控有效落实。
第6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
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4月1日);
5、《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中国气象局和建设部联合发文);
6、《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23号)(2012年);
7、《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9号令)2016年9月1日实施;
8、《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0号令)》2016年9月1日实施;
9、《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3号令)》(2017年5月1日);
10、《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
1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12、《区域气象观测站建设指导意见(修订版)》(2009年10月19日);
1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 2006年4月);
14、《浙江省气象条例》(2020年11月);
15、《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
16、《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
17、《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草案》;
18、《建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9、《建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20、《建德市十四五气象发展规划》;
21、《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调查评估报告书》;
22、浙江省气象局关于更新《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浙气函〔2020〕100号);
23、杭州市气象局观测与预报处关于更新《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24、其它相关的法规、文件、标准及规划等。
第7条 规划主要任务
1、根据建德市气象设施的等级、性质和国家各项法律、条例、标准等内容的相关规定,确定保护范围、内容和要求;
2、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科学、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第8条 规划期限内重点任务
1、进一步完善气象探测环境,保障精准探测;
2、进一步优化气象设施布局,保护设施用地;
3、进一步落实气象相关行政许可,保证规划落地;
4、进一步加大气象行业发展投入,确保要素支撑;
5、进一步扩大气象事业影响力,汇聚多方支持。
第二章 气象站用地与设施保护规划
第9条 建德气象设施类别及任务
建德市境内气象设施主要包括1处国家气象观测站(简称国家站)和69处区域气象观测站(简称区域站)。
国家站承担着地面气象观测(含日照、蒸发、雪深、云、能见度、天气现象等人工观测项目)、农业气象观测、气象卫星接收、中国大陆构造环境监测等观测项目,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测得的气象观测资料参加全省、全国交换,资料上传国家气象观测中心,传输频次为每分钟一次。
区域气象观测站是根据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大中城市、特殊地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气象和环境预报服务需要,在国家级观测站布局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的观测站,是国家观测站的重要补充。
第10条 国家气象观测站基本情况
建德国家一般气象站建于1956年10月,区站号58544。站址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普山山顶(东经119°16′28″,北纬29°28′29″,海拔高度89.1米),观测场日出方位为62.8°~117.2°,日没方向为242.8°~297.2°。
第11条 区域气象观测站基本情况
在全市境内共设置有69个区域气象观测站,均为区域自动气象站。
第12条 气象站用地保护
1、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确需迁移的,应持有相关批准文件,迁建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建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3、观测场地及其必需的附属建筑设施的建筑规模、布局、形式需满足气象探测对台站周围环境的要求;
4、场地应平整,保持有均匀草层(不长草的地区例外),草高不能超过20厘米。对草层的养护,不能对观测记录造成影响,场内不准种植作物;
5、区域自动气象站二要素(降水、气温)观测场面积不宜小于南北长6米、东西宽4米;四要素(降水、气温、风向、风速)~六要素(降水、气温、风向、风速、气压、湿度)区域站观测场面积不宜小于南北长8米、东西宽4米;增加能见度、地温观测要素时,宜相应增加观测场的面积;其中,浅层地温场面积不宜小于2米×2米;
6、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气象台站和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管理范围,将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与要求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
第13条 气象设施保护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传输及其他设施;
2、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4、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5、加强对所属气象设施的维护,确保气象设施完好,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加强对气象设施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6、因不可抗拒力量遭受损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7、建德国家一般气象站应设有专人职守;无人值守的区域自动气象站,应当由该站的所有单位委托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
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14条 保护与控制范围
建德国家一般气象站的保护范围为以观测场护栏边缘为基准,半径800米范围(包括地下空间);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5000米、其它方向2000米作为周边环境区域;区域气象观测站的保护范围为观测场周边10米范围。
第15条 总体要求
1、保持气象探测环境的长期稳定性,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2、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各种源体;
4、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5、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的频率、气象专用频道、频道、信道、气象通信线路等行为,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6、禁止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7、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16条 分项总体要求
1、建德国家一般气象站
(1)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
(2)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3)周边环境区域内不宜出现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4)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2、区域气象观测站
(1)区域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周边环境保持开阔,保证仪器的感应面通风和不受遮阴;
(2)保护范围内不宜有障碍物。
第17条 障碍物高度控制
1、保护范围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8, 建德国家气象站观测场周围障碍物高度控制要求(详见附表1、附表2);
2、以闪电探测仪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
3、GNSS基准站观测仪天线四周障碍物的高度角≤15°;
4、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
第18条 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控制
建德国家一般气象站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7°,此范围不受保护范围限制,具体障碍物高度控制要求详见附表1、2。
第19条 障碍物距离控制
1、建德国家一般气象站
(1)保护范围内,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30米;
(2)闪电定位仪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3)以闪电探测仪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2、区域气象观测站
(1)用于中小尺度天气监测的区域站与周围障碍物的距离不宜小于障碍物高度的三倍。
第20条 与影响源距离控制
1、观测场围栏及区域气象观测站围栏与铁路路基距离应大于 100 米;
2、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距离应大于 30 米;
3、观测场围栏与人工建造的水体(除水体观测站)距离大于50米;
4、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5、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6、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
第21条 植被高度控制
建德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四周 30 米范围内不宜种植高于 1 米的树木和作物。
第22条 要素观测要求
1、气温
(1)区域气象观测站内温度传感器与影响源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0米(交通气象观测站不受此限制);
(2)人工建造水体与温度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0m;
(3)当太阳高度角大于20°时,区域气象观测站周围障碍物不宜对温度传感器产生阴影。
2、降水
(1)障碍物与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障碍物与传感器的高度差。
3、风
(1)障碍物与风杆的水平距离宜大于障碍物(从高出风杆安装基础平面以上算起)自身高度的3倍。
第23条 专用频道
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进行保护。
第24条 其他地面气象观测站
建德市除建德国家一般气象站及区域气象观测站以外的其他地面气象观测站,功能相当于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参考建德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功能相当于区域气象观测站的,参考建德市区域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25条 气象站迁移审批程序
确需迁移建德国家一般气象站的,必须报经浙江省气象局批准,中国气象局审批备案;确需迁移其他区域自动气象站的,必须报经浙江省气象局批准。
第26条 气象站观测场周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在建德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该气象站观测环境的建设项目必须报经浙江省气象局批准;在其他区域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该气象站观测环境的建设项目必须报经浙江省气象局批准。
第五章 规划实施与保障
第27条 规划实施
1、将本规划中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及要求纳入建德市国土空间规划,作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从规划上加强引导、严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与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气象台站及其探测环境在本轮规划期限内不受侵占与破坏。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将本规划中划定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设施用地及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与要求,向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严格审查制度,把符合探测环境的控制要求作为规划范围内项目规划建设的前置审批条件,强化气象部门和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的合作,建立完善城乡建设规划协作沟通机制。
3、加强宣传与公众参与度。及时公布本次专项规划有关内容与要求,积极通过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报纸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布、宣传规划,使全社会认识与了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第28条 保障措施
1、建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德市气象局要进一步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紧迫性、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建德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发改、住建、规资、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条例的内容,采取专项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相关违法案件。加强对所属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或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气象探测环境影响因素。
3、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支出以及设施建设、运行等专项经费,除中央财政拨付等以外的部分,列入建德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经费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29条 本规划由建德市气象局组织编制,是建德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在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定性文件。
本规划报建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本规划由建德市气象局负责解释,自本规划批准施行之日起,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规划、建设、改造、保护与管理均应执行本规划。
经批准的《建德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法定程序审核后,报建德市人民政府批准。
附表1
观测场四周各方位障碍物最高限高标准表
方 位 | 观测场平面与障碍物最高点的相对高度与二者水平距离的关系(单位:米) | 最高仰角 | 备 注 |
297.2°~〈62.8° | 相对高度=水平距离×0.125 | 7.13° | |
62.8°~≤117.2° | 相对高度=水平距离×0.123 | 7° | 日出方位(不受保护范围限制) |
117.2°~〈242.8° | 相对高度=水平距离×0.125 | 7.13° | |
242.8°~≤297.2° | 相对高度=水平距离×0.123 | 7° | 日落方位(不受保护范围限制) |
附表2
建德国家一般气象站800米保护范围内障碍物高度控制要求一览表
({1985国家高程基准})
障碍物距观测场围栏 最近处距离(M) | 障碍物高度H(M) | 日出日落方位障碍物高度(M) |
30-50 | <95.4 | ≤95.2 |
50-100 | <101.6 | ≤101.4 |
100-150 | <107.9 | ≤107.5 |
150-200 | <114.1 | ≤113.7 |
200-250 | <120.4 | ≤119.8 |
250-300 | <126.6 | ≤125.9 |
300-350 | <132.9 | ≤132.1 |
350-400 | <139.1 | ≤138.2 |
400-450 | <145.4 | ≤144.4 |
450-500 | <151.6 | ≤150.5 |
500-550 | <157.9 | ≤156.6 |
550-600 | <164.1 | ≤162.8 |
600-650 | <170.4 | ≤168.9 |
650-700 | <176.6 | ≤175.0 |
700-750 | <182.9 | ≤181.2 |
750-800 | <189.1 | ≤187.3 |
注:观测场与障碍物距离在两数之间的,用内插法按比例求取相应障碍物限高数值,台站按实际海拔89.1米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