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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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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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号 序号 |
图 名 |
比例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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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樟树市矿产资源分布图 |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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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樟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图 |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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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樟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图 |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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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樟树市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图 |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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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樟树市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图 |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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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 |
樟树市新设开采规划区块空间布局图 |
1:50000 |
附表
附表 1樟树市能源资源基地表
附表 2樟树市国家规划矿区表
附表 3樟树市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表
附表 4樟树市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表
附表 5樟树市勘查规划区块表
附表 6樟树市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表
附表 7樟树市开采规划区块表
附表8樟树市重点矿种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附 件
樟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说明
樟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数据库
前 言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强化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优化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开发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矿业绿色转型与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修正)》、《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江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宜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宜春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宜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樟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地方法规和有关文件,编制《樟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江西省“十四五”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宜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是指导樟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基期年为2020年,规划期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
《规划》对象为樟树市辖区所有矿产资源,《规划》适用于樟树市所辖行政区域。
樟树市位于江西省中部,宜春市东部,萍乐坳陷带中段南部。矿产资源较丰富,是我省主要的岩盐、地热、矿泉水矿产基地之一。我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发展迅速,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对樟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是我市国民经济的基础支柱产业之一。
第一节矿业现状
一、矿产资源特点
樟树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历史悠久,发展迅速,已成为我省重要的岩盐和盐化工矿业基地,同时也是我市国民经济的基础支柱产业之一。
(一)矿产资源现状
截止2020年樟树市已发现有盐、芒硝、石膏、煤、高岭土、方解石、石英、铜、矿泉水、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等19种矿产。其中已查明资源储量的有盐、芒硝、煤、矿泉水、高岭土。矿产资源储量占全省30%以上的有:盐、芒硝。
列入资源储量表的矿区12个,大中型盐矿6处(芒硝6处)、小型盐矿2处(芒硝2处);小型煤矿1处;小型矿泉水1处;小型高岭土矿2处。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见专栏1-1。
樟树市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为:
1、盐是樟树市优势矿产,芒硝、石膏为伴生矿产,盐矿资源优势明显,易于开发。
2、有色金属矿产缺乏。
3、地热、矿泉水具有潜在利用价值,值得进一步勘查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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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1 樟树市主要矿产资源保有资源储量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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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矿产名称 |
资源储量单位 |
保有资源量 |
全市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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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
煤 |
万吨 |
385.75 |
0.69 |
|
化工原料非金属矿 |
盐矿 |
NaCl亿吨 |
113.20 |
100% |
|
芒硝 |
Na2SO4亿吨 |
5.25 |
100% |
|
|
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产 |
高岭土 |
矿石万吨 |
11.88 |
0.45 |
|
液体矿产 |
矿泉水 |
m3/d |
1860.54 |
|
(二)勘查现状
截至2020年底,樟树市共有勘查许可证7个,其中详查及以上的4个(岩盐矿3个,矿泉水1个),铜多金属矿2个,预可行性勘查1个。勘查区总面积30.28平方千米,占全市面积的2.35%。省级发证3个、市级发证4个。勘查许可证设置情况见专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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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2 樟树市勘查许可证设置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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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矿种 |
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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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 |
详查 |
普查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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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铜矿 |
|
|
2 |
2 |
|
矿泉水 |
|
1 |
|
1 |
|
|
市级 |
高岭土 |
|
|
1 |
1 |
|
盐矿 |
|
3 |
|
3 |
|
(三)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市已开发利用的矿产3种,主要开采岩盐、矿泉水和砖瓦用页岩,采矿许可证总数为7个,总面积6.5493平方千米,占全市面积的0.51%。其中大型矿山3个,中型矿山2个,小型矿山2个。省厅发证1个,市级发证5个,县级发证1个。采矿许可证设置情况见专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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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3 樟树市采矿许可证设置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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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矿种 |
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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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
筹建 |
停产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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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
矿泉水 |
|
|
1 |
1 |
|
市级 |
盐矿 |
3 |
|
2 |
5 |
|
县级 |
砖瓦用页岩 |
1 |
|
|
1 |
二、上轮规划实施情况与不足
(一)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1、矿业产值
2015年矿业及其延伸产业总产值134.30亿元,其中矿业产值为5.80亿元,矿业延伸产业产值128.50亿元。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指标268.75亿元,其中矿业产值为12.47亿元,矿业延伸产业产值256.28亿元。2020年实际完成的矿业及其延伸产业总产值244.03亿元,其中矿业产值为9.83亿元,矿业延伸产业产值234.20亿元。矿业及延伸产业总产值完成率达90.80%,矿业产值完成率达78.83%。详见专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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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4樟树市矿产资源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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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指标名称 |
单位 |
2020年 |
指标 属性 |
完成情况或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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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目标 |
完成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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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经济 |
矿业及其延伸产业 总产值 |
亿元 |
268.75 |
244.03 |
预期性 |
90.80 |
|
|
其中 |
矿业产值 |
亿元 |
12.47 |
9.83 |
预期性 |
78.83 |
|
|
矿产资源勘查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
处 |
[2] |
[1] |
预期性 |
50 |
|
|
新增资源量 |
盐 |
NaCl万吨 |
10000 |
|
预期性 |
|
|
|
地热 |
立方米/日 |
2000 |
0 |
预期性 |
0 |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开采总量 |
矿石万吨 |
541.65 |
374.20 |
预期性 |
69.09 |
|
|
主要矿种开采总量 |
盐 |
矿石万吨 |
450.00 |
364.00 |
预期性 |
80.89 |
|
|
煤炭 |
原煤万吨 |
9.00 |
0 |
预期性 |
0 |
||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万吨 |
72.00 |
10 |
预期性 |
13.89 |
||
|
矿泉水 |
立方米/日 |
0.65 |
2.4 |
预期性 |
300 |
||
|
矿产地储备数量 |
处 |
|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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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转型升级 |
矿山数量 |
个 |
21 |
7 |
预期性 |
|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14.28 |
42.86 |
预期性 |
|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 |
公顷 |
[15] |
[75.74] |
预期性 |
完成 |
|
|
其中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 |
公顷 |
|
[23.29] |
约束性 |
完成 |
||
|
矿区土地复垦面积 |
公顷 |
[10] |
[10] |
约束性 |
完成 |
||
|
其中历史遗留矿山土地复垦面积 |
公顷 |
|
[42.45] |
预期性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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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产资源勘查
落实和细化上级规划在本区部署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规划本区资源勘查工作。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进一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2020年目标为力争找到1处以上大型规模的矿床,新增资源量盐10000(NaCl)万吨、地热2000立方米/日,2020年实际未完成新增资源量。详见专栏1-4。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三轮”规划期间,我市严格执行总量调控指标,未发生超量开采情况,在指标完成情况方面,开采总量调控完成比例69.09%,岩盐、矿泉水、砖瓦用页岩等指标完成情况较好,完成比例分别为80.89%、300%、13.89%。各矿种总量控制指标详见专栏1-4。
4、矿山结构、矿产地储备和绿色矿山建设
“十三五”期间,我市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加大推进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加强矿山企业结构调整,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使我市矿业布局与产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截止2020年底,我市对砂石类、砖瓦用页岩产能规模小、开采落后矿山进行矿山企业结构调整,矿山总数2020年规划目标的21个,减少到7个,减少比例达到66.67%,超额完成了2020年规划目标;矿业采选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2020年规划目标为14.28%,实际提高到了42.86%,远超2020年的规划目标。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十三五”期间,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成效显著,2016~2020年,我市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75.74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23.29公顷,完成了2020年规划目标;矿山土地复垦面积52.45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土地复垦面积42.45公顷,完成了2020年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良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指标完成情况见专栏1-4。
(二)存在问题
上轮规划实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地热、建筑用石料找矿程度不高,社会资本投入不足,未取得较大突破。
2、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矛盾依然突出,绿色矿山建设推进难度大,需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与激励措施。
3、“砂石土”矿市场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应制定相应政策,保证有效供给。
一、矿产资源形势
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受全球贸易紧张局势、新冠肺炎疫情及地缘政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全球矿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矿产品价格不断震荡调整,全球战略性矿产资源博弈加剧,国内外矿业将继续处于结构调整优化时期。从长期来看,我国矿产资源的基本国情及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地位作用没有改变,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等一系列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矿产资源需求仍将处于较高水平。同时,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经济方式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矿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资源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四五”期内,是我省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时期,要求我省矿业坚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首要战略,深化供给侧改革,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加快矿业优化升级,实现传统优势矿业与战略性新兴矿业协同发展。另一方面,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及九江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任务紧迫,对矿业绿色发展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 “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的部署实施,砂石骨料行业战略地位日益凸显,产能保障不足,市场供需矛盾显现,基建投入加大,未来需求将持续增长,科学统筹砂石矿产资源布局,保障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樟树市地质成矿条件较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前景广阔。“十四五”规划期间,围绕“做强做优盐化工、地热矿泉水及地质旅游产业。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要树立强烈的发展意识,开拓新的发展思路,增添新的发展举措,开创保障科学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局面。
二、要求
1、“富裕樟树”的建设要求樟树市积极策应长江经济带建设,共建长江中游城市群,融入南昌大都市区,加快盐产业升级,加快推动盐化工产业转型。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加强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以大型矿山企业为龙头,建设具有国内外影响的优势产业基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为我市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重点发展樟树特色盐化工产业,建设“江西盐都”。
2、“幸福樟树”的建设要求樟树市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让全民共享发展成果,进一步转变矿产资源管理方式,提升矿业活力,共享矿业发展成果,形成人、矿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
3、“生态樟树”的建设要求樟树市推进循环经济示范,进一步加强生态恢复,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建成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进一步发展绿色矿业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高新建矿山的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制度,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政策执行力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大力发展绿色矿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市盐产业基地环保设施目前还不完善,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又处在赣江中上游,发展盐产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好环保和安全节能措施,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即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对基地建设项目要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最大限度地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达标排放。
4、“创新樟树”的建设要求樟树市进一步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环境更加优化、创新主体作用充分彰显,创新驱动能力显著增强。引进消化吸收高科技技术,盐产业下游精细化产品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产品附加值极高。要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高科技企业来我市投资盐产业精细化工项目,消化吸收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为统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省委“政治引领、创新驱动、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兴赣富民”工作方针和主动对接“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以江西省“一圈引领、两轴驱动、三区协同”区域发展战略为基础,紧扣我市“产业兴市、工业强市”战略目标,以推进矿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进资源高效利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等各项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据作用,打造生态文明“樟树样板”。
1、坚持需求导向,绿色发展矿业
落实开源与节流并重,发展与保护统一的要求,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开展绿色勘查,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统筹资源开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形成节约高效、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格局。立足我省及我市,围绕国家“十四五”发展战略和我市实际需求,加强岩盐、矿泉水勘查、合理开发、差别化管理、实时监测、精准调控,强化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建设的保障能力。
2、坚持改革创新,促进矿业发展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首要战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增资源,转方式,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矿业优化升级,服务我市“产业兴市、工业强市”战略。
3、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资源
将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加强综合勘查与综合利用,提高先进适用技术普及率与转化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
4、坚持统筹协同,优化矿业布局。
强化规划管控,加强市场调节,创新完善资源保护和开发补偿机制。统筹资源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保障资源合理需求。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以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1、矿业经济
2025年,预计樟树市矿业及其延伸产业的总产值为344.55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8.2%,其中,矿业产值为13.88亿元,矿业延伸企业产值330.67亿元。详见专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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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3樟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指标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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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指标名称 |
单位 |
2025年 |
指标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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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经济 |
矿业及其延伸产业总产值 |
亿元 |
344.55 |
预期性 |
|
|
其中 |
矿业产值 |
亿元 |
13.88 |
预期性 |
|
|
矿产资源勘查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
处 |
1 |
预期性 |
|
|
新增资源量 |
地热 |
立方米/日 |
[2000] |
预期性 |
|
|
矿泉水 |
立方米/日 |
1200 |
预期性 |
||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万吨 |
100 |
预期性 |
||
|
|
|
|
预期性 |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开采总量 |
矿石 万吨 |
811.24 |
预期性 |
|
|
主要矿种开采总量 |
盐 |
矿石万吨 |
705 |
预期性 |
|
|
高岭土 |
矿石万吨 |
10 |
预期性 |
||
|
矿泉水 |
立方米/日 |
1000 |
预期性 |
||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万吨 |
40 |
预期性 |
||
|
矿产地储备数量 |
处 |
0 |
预期性 |
||
|
矿业结构优化 |
矿山数量 |
个 |
14 |
预期性 |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50 |
预期性 |
||
2、矿产资源勘查
落实和细化上级规划在本区部署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规划本区资源勘查工作。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进一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力争找到1处以上大型规模的矿床,主要矿种地质勘查预期性指标见专栏3。
3、开采与保护
2025年,预期全市矿山开采总量为811.24万吨、主要矿种开采量、矿产地储备数量等规划指标见专栏3。
4、矿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预期矿山数量不超过14个,矿山总数相比2020年增加100%,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50%以上,新增矿产地储备数为0个。
展望2035年,地质工作服务领域大幅拓展,找矿理论和勘查技术创新水平显著提高;战略性与优势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立足省内初步建成矿产资源供给保障体系;矿产资源布局与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盐化工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高端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矿业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全面实现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与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迈上新台阶,绿色矿业发展形成新格局。
根据市级规划勘查开发总体布局,按照樟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要求,重点发展樟树特色盐化工、“盐文化”休闲旅游产业,建设“江西盐都”。加大店下地热、矿泉水、建筑用石料和砖瓦用页岩等矿产勘查开发力度,大力发展地热、生态旅游产业,打造温泉旅游特色康养小镇。围绕岩盐、地热、矿泉水等优势或重要矿种进行总体布局,至2025年,预期发展2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矿业产业区:樟树洋湖盐化工产业发展区和玉华山地热矿泉水产业发展区。
一、勘查布局
以满足樟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综合国家紧缺与战略性矿种,确定江西省樟树市勘查方向,坚持综合勘查与评价,实施绿色勘查,加强深部找矿理论方法研究,实现找矿突破。
重点勘查矿种:盐矿、玻璃用石英矿、砖瓦用页岩等非金属矿产,地热能源矿产,以及矿泉水等液体矿产。
限制勘查矿种:高硫煤、湿地泥炭、砂金等国家、省人民政府宏观调控限制性勘查矿种。
二、开发布局
以江西省宏观调控政策为基础,统筹兼顾我市经济发展需求及产业规划,确定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方向。
重点开发矿种:盐矿、砖瓦用页岩等非金属矿产,矿泉水等液体矿产。
按照樟树市的矿产资源区域综合分区和主要的勘查开发方向,以区内优势和特色矿种为重点,以现有资源和产业为基础,结合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和当地市场对矿产品需求,来规划各分区的勘查开发的目标,并进行勘查开发总体布局。加大勘查开发基地建设力度,落实省级重点勘查区1个、市级重点开采区1个。
一、重点勘查区
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在成矿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好的地区,共落实省级重点勘查区1处(总面积602.9km2),其中樟树境内面积29.94平方千米(专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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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4-1樟树市重点勘查区设置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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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主攻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
玉华山 |
地热 |
29.94 |
管理措施:1、优先部署基础性地质工作,提高研究程度,降低找矿风险。2、优先出让探矿权,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3、鼓励矿权、资本、技术以各种形式进行合作,鼓励现有矿业权进行自愿依法有序整合。4、推进勘查技术创新,鼓励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二、勘查规划区块
因为第一类矿产(高风险勘查矿种),其成矿地质条件复杂,控矿影响因素众多,赋矿空间不能确定,找矿风险巨大,很难满足矿业权区划设置的条件,也难以从规划上设置出勘查规划区块的具体位置,所以原则上不具体划出勘查规划区块。规划期间,根据勘查市场的需求,可在空白区直接划出勘查规划区块,出让探矿权。
第二类矿产(低风险勘查矿种)勘查规划区块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成矿地质条件、潜力评价成果、勘查开发总体布局、矿业市场供需形势等因素和要求来设置。
本次规划共落实省、市级空白区新设勘查区块7个,其中岩盐矿1个、地热1个、玻璃用石英2个,高岭土2个、方解石1个,总面积10.2636km2。详见专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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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4-2 樟树市勘查规划区块设置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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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种 |
数量 |
面积(平方千米) |
备注 |
|
方解石矿 |
1 |
0.2352 |
落实市级 |
|
玻璃用石英矿 |
2 |
0.5566 |
落实省级 |
|
地热水 |
1 |
2.090 |
落实省级 |
|
盐矿 |
1 |
6.5761 |
落实市级 |
|
高岭土矿 |
2 |
0.8057 |
落实市级 |
三、重点开采区
结合樟树市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和矿业产业现状,围绕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和开发方向,以岩盐矿种为主,以资源储量、成矿条件、开发规划、产业基础等因素为划分依据,落实上级规划重点开发区1处,其中市级重点开采区1处,即樟树洋湖岩盐矿区,面积21.58平方千米,见专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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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4-3樟树市重点开采区设置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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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主攻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
樟树洋湖岩盐矿区 |
盐矿 |
21.58 |
管理措施:1、区内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和保护工作;2、区内新建矿山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原则要求,提高准入门槛,限制低水平开发企业进入;3、已有矿山以优化矿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为目的,鼓励矿山企业进行资源和产业整合;4、矿产资源配置上优先向技术先进的大型矿山企业倾斜;5、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6、加强监管,防止区内战略性矿产资源压覆。
四、开采规划区块
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可分为空白区新设、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调整和矿业权整合四类。
空白区新设,本轮规划采矿权区划设置落实上级采矿权新设0个。
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且拟设采矿权范围未超出已设探矿权勘查范围的,视同符合采矿权设置区划。
已设采矿权调整和矿业权整合,本轮规划未设置采矿权调整和矿业权整合区块。
砂石土矿产(第三类无风险矿种),在县级规划中划定规划开采区。
开采规划区块是指为实现砂石土矿开发的合理布局,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资源储量规模、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划分出的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的空间单元。划分开采规划区块的目的是优化矿产资源开采布局,进行总量控制和最低开采规模控制,有效指导矿业权设置和资源整合,为砂石土矿开发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本次规划共划定规划开采区4个,面积2.0906平方千米。规划设置情况详见专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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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4-4 樟树市开采规划区块设置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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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种 |
数量 |
面积(平方千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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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用页岩 |
4 |
2.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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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1、新设采矿权,须符合采矿权设置区划,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立。2、探转采需满足相应矿种的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设置。3、已设采矿权调整和矿业权整合,根据规划布局、产业调整的要求或矿业权人提出申请,按发证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规划调整并审查通过后实施。4、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稀土矿开采规划区块,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管理。5、其他情况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一节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矿产资源勘查
1、以战略性与优势矿产资源为重点,统筹区域产业发展方向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在成矿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较好地区,划定2处重点勘查区实施重点勘查,实现找矿突破。加大探矿权投放力度,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矿产调查与勘查;推广勘查技术创新,鼓励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
为维护我市优势矿产资源的优势持续发展,本轮规划期间以岩盐、矿泉水等为主攻矿种。至2025年,在江西省樟树市清江(戈家)北区段九狮湖岩盐矿、江西省樟树市清江(戈家)盐矿段南区段、江西省樟树市清江(刘家)岩盐岩盐矿重点突破区实施矿产勘查1-2项,主要技术手段为钻探工程,钻探工作量6500米,预期新增岩盐(NaCL)开采储量5900万吨。在樟树市社里矿泉水矿区实施矿产勘查1项,主要技术手段为钻探工程,钻探工作量600米,预期新增开采储量800m3/d。
第二节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明确开发利用方向
依据樟树市大中型矿产地和重要矿产分布特点,统筹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岩盐矿种为主,划定重点开采区1处,促进矿产资源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区内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监管,提高准入门槛,新建矿山按照集约节约、规模生产、绿色开发的要求进行建设;鼓励已有矿山以优化矿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为目的,依法进行资源和产业整合。
二、调控开发利用强度
区内各矿种的开采总量为预期性指标。鼓励加大地热、矿泉水的开发强度,扩大岩盐、矿泉水的开采规模,规划期末,预期岩盐采总量增长一倍以上,增加玻璃用石英、高岭土、建筑用石料等矿产资源的开采。2025年,区内预期的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为811.24万吨。
三、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落实上级规划矿山结构调整优化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与产业政策,提出各类矿种矿山数量、大中型矿山比例调控目标,明确实现路径、政策与措施。详见专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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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5-1 樟树市主要矿种矿山结构调整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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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种 |
2020年 |
2025年预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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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数 |
大中型矿山数 |
矿山数 |
大中型矿山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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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盐 |
5 |
5 |
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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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岭土 |
0 |
0 |
2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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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页岩 |
1 |
0 |
4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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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 |
1 |
0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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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矿山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需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匹配。新建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小于5年,其中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石灰岩最低服务年限不小于10年。落实《江西省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要求,结合矿山开采现状,优化重点矿种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具体见专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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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5-2樟树市重点矿种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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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矿种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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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
中型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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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玻璃用石英岩 |
矿石万吨 |
30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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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岭土 |
矿石万吨 |
10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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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陶瓷土 |
矿石万吨 |
10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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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用花岗岩 |
万立方米 |
1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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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岩盐 |
矿石万吨 |
30 |
5 |
3 |
|
|
6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万吨 |
30 |
13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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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矿山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矿山与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各类保护地、高速,国省道等空间关系要符合相关文件要求。一个矿区(矿体)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采矿主体,不得将同一矿体分割设立多个采矿权,露天矿山严禁“一面墙”式开采。
砖瓦用页岩:规划期内不再新建开采规模小于年产6万吨的矿山。对已有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山,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未达到年产6万吨的矿山依法逐步退出。不再新建砖瓦用粘土矿山,已有矿山依法逐步退出。
五、重点开发工作部署
1、围绕重点开采区,立足经济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大中型矿床规模开发,鼓励老矿山升级改造,巩固岩盐矿产优势地位,推进矿泉水矿产开发,提升矿产资源供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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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5-3樟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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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重点开采区,以岩盐、矿泉水等矿种为重点,以矿山企业为主体,强化政策保障,引导大中型矿山建设,鼓励老矿山升级改造,新增产能岩盐矿石705万吨/年、矿泉水1000立方米/d,稳定矿产资源供给。 |
2、根据不同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运输半径等条件,合理部署砂石土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有序投入砂石采矿权;划定规划开采区,促进砂石资源规模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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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5-4 樟树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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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规划开采区,以砖瓦用页岩等矿种为重点,以砂石土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准入为标准,促进砂石资源规模开发,新增产能砖瓦用页岩矿石40万吨/年,稳定矿产资源供给。 |
第三节 砂石资源管理
一、优化砂石矿山布局
(1)科学设置采矿权
砂石类采矿权的设置严格落实《江西采石取土管理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21〕8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新设采矿权,严格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开采区域内设置采矿权;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不得设置露天矿山,已设矿山应限期逐步退出并依法依规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新设露天矿山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新设矿业权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新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应推进“净矿出让”。
砂石开采矿山原则上按照整体开发原则,适合整体开发的应整体出让;严禁以自然山脊为界设置,切实做到最终边坡高度最小化、最终底盘面积最大化;严禁“一面墙”式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原则上禁止开采最低标高设在侵蚀基准面以下以凹陷式方式开采。
(2)有序出让采矿权
对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矿种、产能产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掌握砂石资源供需形势。组织开展开采规划区块前期勘查,提高砂石资源保障水平,保障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的合理需求,建立砂石采矿权出让项目库,科学分批次投放砂石资源采矿权。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优化已设采矿权
针对区内已有布局不合理砂石采矿权进行优化。对已设矿区范围不合理的矿山,进行优化矿区范围后,以招拍挂方式依法重新出让;针对已设矿区范围间距小于300米矿山,要积极引导相邻矿山通过市场收购等方式,实现同一主体统一开采;针对已设与禁采区重叠的矿山,实行逐步退出,明确退出计划,提出妥善解决方案。
2、合理利用废弃矿山砂石资源。
根据《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要求,能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直接开采后,无偿用于生态修复;对不能用于生态修复工程的,重新出让采矿权,进行整体开发,消除残山残坡,矿山土地经综合修复后再利用。
三、推进“净矿出让”
1、科学编制砂石露天采石场的专项规划,对不符合生态保护政策、资源枯竭的矿山依法关闭。在出让公告中明确要求竟得人必须制定涵盖整个矿山开工建设、开采加工恢复治理全过程的矿区整体规划,并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专门制定“净矿出让”职责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时召开调度会,有效推进“净矿出让”工作;每个“净矿出让”项目成立指挥部,由市领导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现场办公,限期完成“净矿出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出台有关“净矿出让”制度,为“净矿出让”提供完善的制度依据,绘制直观描述各个环节的“净矿出让”流程图,开通矿业权交易平台,并设立“净矿出让”工作的矿产资源储备交易中心。
四、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开采总量调控与空间管理。严格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管控,严禁超量开采;加大矿产资源监管力度,促进矿山总量调控、矿山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优化目标的实现;引导各类要素向重点开采区集聚,促进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红线”有关规定,规范矿业开发活动。
2.合理布局砂石土等第三类矿产采矿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学确定本市砂石土采矿权投入数量、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保障砂石土资源稳定供给。
3.积极推进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开展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探索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净矿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出让流程,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净矿出让”水平。
4.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管理。严格落实采矿权分级管理,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保留、转让和注销的审批,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动态巡查工作制度,探索建立矿业权动态监管信息库;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推动多部门联合联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协作配合制度。
第一节 矿产资源高效利用
一、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围绕重要重点矿种,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鼓励老矿山升级改造。推广盐矿大规模安全高效开采关键技术等先进技术与工艺。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提升岩盐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二、加快推动产业链转型升级
鼓励矿产开采加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矿产品结构,推进低档产品向中高档产品、单一产品向配套产品、低附加值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高耗能(耗材)产品向低耗能(耗材)产品的就地转化。
1、盐化工产业
以发展两碱工业为基础,重点发展盐化工、精细化工和生物化工等系列产品;围绕盐化工业发展主线,发展“盐文化”休闲旅游产业,丰富盐产业的内涵,有效促进盐养生休闲旅游业的兴起。
2、地质旅游产业
紧密结合城市建设和旅游资源等区位优势,加大中心城市周边、风景名胜旅游区的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发展医疗养生温泉产业,建设一批集休闲、水疗、保健养生于一体的温泉康养度假基地。鼓励矿泉水专业化、规模化开发,发展高端天然矿泉水产业,大力促进品牌经营。
3、新型墙体产业
发展非粘土空心砖、煤矸石砖、砌块砖等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和逐步退出粘土实心砖生产。
三、推进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重点加强盐矿、砂石土等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开展盐矿有价组分回收。
四、大力发展矿业领域循环经济
加大矿山企业发展矿产资源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减少“碳排放”。鼓励矿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淘汰落后设备和采选工艺,降低水、电和介质消耗,减少废物排放。加强对废水、余热余压的循环利用。
五、扎实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积极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高矿山规模化水平。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优化煤矿结构。加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露天矿山爆破安全距离标准,积极引导不符合爆破安全距离标准的相邻矿山通过市场收购等方式,实现同一主体统一开采。强化执法监督,依法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强度开采等行为。推广先进技术、设备,加快推进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节 绿色矿业发展
结合宜春市及樟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围绕绿色矿业发展目标,依据区内矿山开发利用实际情况,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1、生产矿山
对岩盐、矿泉水、砖瓦用页岩、砂石土类等生产矿山,通过宜春钽铌矿、七宝山铅锌矿等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示范,逐步增加樟树市绿色矿山建设数量。优化采选矿山工艺流程,努力实现选矿药剂的无毒害化、少污染化,提高尾砂再利用,废水循环利用水平,实现矿山绿色发展和矿地和谐。露采矿山,应提高采选工艺水平,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规范矿山管理,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按照绿色矿山要求规范管理,参照“开采一片、复绿一片”的原则,实施分块集中开采,以土地复垦为优先,努力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新建矿山
按照统一部署,贯彻执行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将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贯穿于新建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
在出让采矿权时,应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成具体时间、未建成违约责任等内容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和采矿权出让合同。新建矿山正式投产后1年内原则上须通过绿色矿山验收评估,未通过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绿色矿山验收评估的,按出让合同约定停产整改至通过验收评估方能继续生产,发证机关按照出让合同中相关约定及时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节 矿山生态修复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方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将矿山生态修复贯穿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全过程,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过程严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制定生态修复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定设立生态修复基金账户,规范计提、使用生态修复基金,履行“边开采、边修复”义务。严格闭坑矿山管理,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义务。落实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备案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双随机”检查,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动态监测,提高综合监管能力。
建立信用制度,实施后果严惩。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探索建立矿山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一、新建矿山
1、环境影响条件准入
新建矿山阶段,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审查认为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的或遭破坏后难以治理,一律不予批准;严禁在三区两线等禁止矿山开发区域内新建矿山。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承诺要求
新建矿山承诺符合现有的矿山环境保护政策与规定,矿山环境防治严格遵守“三同时”边开采边治理,必须签订矿山环境保护承诺书,并按矿山环境防治方案要求设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
3、矿山环境保护方案要求
新建矿山必须具备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资料,新建矿山项目没有编制相关保护恢复方案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同时应严格实施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将矿区土地治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矿山企业年检内容,没有完成任务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二、生产矿山
完善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遵守和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责任书承诺,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确定分期治理目标,并定期进行检查。
1、生产矿山的环境管理
加强对矿山企业信用监督,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和年度计划布置,严格规范矿业活动;执行相关矿山环境治理优惠政策措施,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投入,改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状况。
2、露天矿山的生态环境管理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对露天矿山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案,严格按照设计的剥采比、边坡角进行台阶式开采,限制采面、坡面的坡度和高度,严禁一面墙式开采。开采过程剥离的弃土、废渣应分类集中堆放于排土场,对环境无污染的非金属类废渣应充分回收利用,弃土可用于矿区复绿。
3、废渣场的生态环境管理
新建废渣场必须由具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选址、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运行。废渣集中有序堆放,及时覆土绿化;废渣场必须建设正规的拦渣坝,坡面采用浆砌石护坡或其它固化措施,防止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存在污染物的弃渣场,底部须覆防渗层,外围设置废水收集沟,将废渣淋滤废水收集后导入酸性水库或废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矿山地质灾害和监测体系的管理
对于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规程等国家及相关部委颁发的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信息系统,设专职人员对采矿场、废渣场等进行监测,制定相应的预警、应急预案。
三、闭坑矿山
严格闭坑矿山管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必须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建立闭坑矿山生态修复审查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生态修复达标技术要求;探索建立矿山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制度,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对不履行生态保护与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四、废弃矿山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修复工作机制,鼓励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绿色信贷支持缓解短期修复资金压力,进一步激发活力,增强社会参与生态修复的动力。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落实“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同步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恢复绿水青山,再造金山银山。
矿山生态修复及自然资源综合利用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统筹考虑矿山国土空间现状、修复后土地利用的适宜性和产业发展需求,优化矿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准确把握矿山及周边环境特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生态环境,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 则建、宜水则水、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精准施策,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政策衔接,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形成有效合力,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规划实施。
二、严格执行审查制度
《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工作必须严格遵照《规划》有关要求。矿业权的设置、审批、出让等,必须符合《规划》的准入条件和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三、完善评估调整机制
加强矿业形势分析、产业发展的统计和监测,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动态评估。因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等发生变化,及自然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情形等,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强化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保障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调查等基础调查工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地方财政,统筹加大对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地质科学研究等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开发。加强重大项目实施领导和组织协调,优先安排财政资金,切实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实施。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以“自然资源云”为统领,加强与“一张图”数据库和政务办公、综合监管、公共服务 “三大平台”相衔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规划管理数据运用,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安排,实行规划数据库集中动态调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和当年矿业权出让计划安排需要,对确需调整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每年进行集中调整,纳入规划数据库。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列入自然资源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年度实施检查制度,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规划公众参与、规划听证、规划公示、管理公开等制度。加强信息公示,依法对须公开的信息及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