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土壤污染调查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4-05-13 17: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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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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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资料库_资料下载_统计公报

亳环〔2023〕9号文库_工程资料_县域经济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城区分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环保办:资料库_工程资料_模版下载

为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21〕1010号)、《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细则》(皖环发〔2022〕52号)等文件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牛工程师

                                          2023年2月13日大牛工程师


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第一条【实施背景】 为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保障用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21〕1010号)、《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细则》(皖环发〔2022〕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大牛工程师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以下情形: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一)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大牛工程师

(二)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关闭或退出地块。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四)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实施办法所称“一住两公”地块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一级类07代码)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级类08代码)。地块用途类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一住两公”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资料共享_统计公报_报告模板

(五)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其他情形。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第三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责任人认定】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实施。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可分为以下情形:工程资料_资料共享_报告模板

    (一)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为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二)土地使用权已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回,在地块出让前由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三)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报批转用为“一住两公”等重点建设用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用地报批前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四)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已供地且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在开工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大牛工程师

    第四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规范】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对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明确应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现场采样分析。对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作为疑似污染地块管理以外的其它地块,原则上可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资料下载_文库_模版下载

第五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提交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内容;通过形式审查的,自通过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评审。评审方式以专家现场会的形式开展,如遇不可抗力情形,则采取在线视频会议或函审的形式开展。大牛工程师

    第六条【专家评审】 从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复杂或高风险地块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专家组专业领域应涵盖环境工程、环境监测、水文地质或化学工程等专业,专家组组长应优先选择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专家担任。专家组通过现场踏勘、召开专家评审会等形式,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与会专家提出个人书面意见,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专家组审查意见要对“调查报告是否通过技术审查、该地块是否属于污染地块”等有明确结论,并对调查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模版下载_工作报告_县域经济

第七条【评审会人员组成】 评审会参加人员除专家组外还应包括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土壤和地下水采样分析单位、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企业代表等。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应在会前做好汇报文稿的编制工作并在评审会上予以汇报。工程资料_工程咨询_规划纲要

第八条【信息填报】 在开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共享地块信息,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创建调查地块,并将相应的地块账号信息交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责任人),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完善地块信息。大牛工程师

第九条【信息公开】 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责任人)应将相关技术文件的主要内容和调查结论通过网站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1个月。工程资料_统计公报_模版下载

第十条【联动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文库_工程咨询_资料共享

第十一条【重新开展调查情形】 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且排除调查名录的地块,在开展建设前如若存在可能产生土壤污染活动的情形,则需重新开展调查,原调查成果不再适用。工程咨询_工作报告_县域经济

第十二条【从业单位信用管理】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文本编制能力、样品采集分析能力和相应的检测资质。从业单位要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从业单位应在专家针对技术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1个月内完成报告的修改,不可无故拖延。从业单位应当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中如实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业绩情况。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亳环〔2023〕9号)

第十三条【实施说明】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或者出台新规的,从其规定。本实施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资料库_十四五_县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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