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名单申请书
填 报 说 明
1.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根据《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培育管理办法》要求,编写和提交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本申请书和相关佐证材料附件两部分。
2.申请单位应确保所填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客观,除特别说明的条目外,经营性数据专指所申请填报的特色食品工业数据,且均应来源于上一自然年度。在填写时应注意正确的计算单位,数据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
3.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有关奖项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已发布的相关标准文本中有关内容及特色食品产业规划、政策文件等其他申请书所规定佐证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必要时,申请单位需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和补正。
4.关于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名称的说明:名称应具有精确性、科学性和严谨性,符合行业和社会认知,能够切实反映产品与产区间的映射关系,推荐由地理区域名称和特色食品产品名称组合构成,或具有长久使用历史的约定俗成的名称,如“某县辣椒酱”,由于原料、工艺、地域特色与其它地区产品具有明显区别,且确实形成独特品牌影响力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添加相应修饰性定语加以表征,如“某地浓香型白酒”。最终入选重点培育名单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名称在自主提出基础上,由评审专家进行核定。
5.包含行政区划范围:填写产区所在所有行政区划,一般为县级或地市级行政区,同时包含多个县级或地级市行政区的,以顿号隔开。
6.特殊区域: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
7.关于其他品牌认证、奖项或社会认可的说明:包括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或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行业组织颁发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工业大奖、质量奖、区域品牌等认证、奖项或社会认可。
8.关于产区内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相关领域技术研发机构,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及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国家水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国家粮食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
9.关于参与标准制修订情况的说明:包括在我国境内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或经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需附标准发布稿中的有关内容作为佐证材料,标准的发布稿中明确将产区有关部门、所辖机构、企业及其正式工作人员列为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或起草人之一。填写的“牵头或参与制订的代表性标准”应首先包含所申请地方特色食品产品的现行标准。
10.关于绿色制造名单的说明: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颁布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名单。
11.关于管理控制体系的说明:食品生产企业相关的各类管理控制体系评价或认证,包括但不限于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ISO 1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等。
12.对产区包含多个省域范围的,需要将本《申请书》送所有相应省份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盖章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