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本权益,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我局研究制定了《温州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举办或管理的一级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含全民所有制企业。
行政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管理体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市财政局综合监管、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事业单位具体管理、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无主管部门的,由事业单位统一监管。
(三)管理原则和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按照事企协同、权责明晰、管理规范的原则,围绕部门履职与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四)集中统一监管要求。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按出资关系,原则上缩减至三级以内,相同业务板块的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家,原则上不再新设竞争类企业。
二、管理职责分工
(五)市财政局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管,主要职责是:
1.制订市本级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按规定权限审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以及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
3.指导出资企业财务报告、收益管理、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按规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4.监督、指导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主要职责是:
1.制订所属企业统一监管细则,明确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
2.研究提出所属企业国有资本布局优化方案,指导所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定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决定所属企业改制方案;按规定审核审批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和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
4.建立健全所属国有及控股企业管理者选择、任免与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5.组织出资事业单位开展企业财务报告、收益管理、绩效考核、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督促事业单位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报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事业单位负责出资企业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订或参与制订企业章程,保障出资人权益;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
2.负责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的方案制订、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
3.组织企业开展财务报告、收益管理、绩效考核、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报告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主要职责是: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
2.对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子企业的章程;研究、审议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承担财务报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组织内部绩效考核,落实保值增值责任;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体系
(九)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国有及控股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十)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确保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权责清晰,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国有独资企业章程由事业单位或董事会制订(修改),报主管部门审定;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章程由股东会制定(修改),章程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应报主管部门审核。
(十一)股东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事业单位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对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事业单位依据出资(股权)份额委派国有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国有股东代表应按事业单位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报告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行使股东会职权或对国有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按规定须由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决定的事项应报经批准。
(十二)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接受股东会监督。
(十三)经理层是企业的执行机构,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
(十四)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有及控股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任免、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职能。
四、重大事项管理
(十六)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有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包括企业下列事项:
1.合并、分立;
2.增减注册资本;
3.改制、上市、国有股权转让;
4.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5.重大财产处置、大额捐赠、重大关联交易;
6.分配利润;
7.解散、申请破产;
8.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章程对重大投资、大额担保、重大财产处置、大额捐赠等有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主管部门确定。
(十七)重大事项以产权关系为基础,区分国有独资和多元股权两种类型,履行审批程序:
1.国有独资企业有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股权无偿划转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出资事业单位,由其审核后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他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确定审批权限。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中,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国有股权转让、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无偿划转的,还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他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确定审批权限。
3.各级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十八)增减注册资本。企业拟增减注册资本的,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经权限部门批准后修改公司章程。引进新投资者,应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十九)国有产权转让
1.国有产权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非公开协议转让外,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转让方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股权转让的,可以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3.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资产评估结果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首次挂牌价不得低于评估值或净资产值。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或净资产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经转让批准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
(二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企业国有产权因管理体制改革、资产重组等原因,可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间无偿划转。划转双方应组织被划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专项审计。无偿划转审计基准日应与划转基准日一致。
(二十一)企业解散和破产
1.出资企业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形时,应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资产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确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资产处置方案由股东会确认。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十二)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应依照法定程序,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或由股东会决定。
2.企业改制应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企业概况。
3.企业改制应在改制方案批准后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确定改制资产价值。
4.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及控股企业资产处置与新企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需报市财政局批准;各级子企业资产处置与新企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需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收益管理
(二十三)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国有股东代表在提出意见时,应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及财务状况等,所提的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
六、基础事项管理
(二十四)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动态维护所属企业名录信息,按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经济效益月报要求,提高报送时效和质量。
(二十五)事业单位应按照产权关系组织所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国有及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产权转让、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偿还债务、收购非国有资产、清算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七、法律责任
(二十七)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追究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二十八)企业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审批按有关程序执行。国家、省和市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九)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财资〔2015〕5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相关名词解释
2.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清单
3.重大事项申报审批材料清单
附件1
相关名词解释
一、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国有独资企业,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三、企业改制。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包括:将国有独资的非公司制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非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将国有独资的公司制企业改为国有控股或非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将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
附件2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清单
(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附件3
主要重大事项申报审批材料清单
一、企业增减注册资本申报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有关决议文件;
3.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
4.本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以及拟对外投资资产情况说明,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报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5.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6.如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还需提供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产权转让协议草案;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申报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有关决议文件;
3.划转双方的产权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
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
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草案;
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审计报告;
7.被无偿划转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8.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9.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四、企业清算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企业解散的有关决议文件;
3.清算资产处置方案;
4.职工安置方案;
5.清算报告及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6.按规定需评估的,还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五、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改制后新企业国有股权设置事项的申报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改制的批准文件及改制方案;
3.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报告;
5.资产处置和新企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
6.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