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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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凯里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保障幼儿园、

中小学校规划建设与城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相协

调,促进凯里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

学入园需求,实现城镇教育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

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 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标准》(GB50180-2018)、《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

理办法(试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建改

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

东南府办发〔2021〕9 号)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规

定,结合凯里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凯里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幼儿

园、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居住区指新开发建设、改(扩)建的住宅区、居住

小区,包括商品住宅、生态移民安置区、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

住房、老旧城(棚户)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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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公共资源的规

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管理

过渡期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

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按标准配套建设,以适应全市教育事业发

展需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

施,负责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认真履职,形成工作合力落

实教育配套设施的各项工作任务。

市教育科技局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和交付审查核验责

任单位,负责配合土地供应条件教育设施配建指标的审查、验收

交付核查与交接工作;负责编制市属幼儿园、中小学校空间布局

专项规划,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为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

施规划建设提供保障,对新建改建居住区规划作出教育配套设施

审查意见;统筹协调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等部门做好文件具体施行的沟通衔接与业务指导;负责依

法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代)建协议》,监督全市新建改建

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移交和管理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的日常事务。

市自然资源局为土地供应、教育设施配建规划审验和不动产

登记责任单位,负责征求市教育科技局对土地供应条件教育设施

配建指标的审查意见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督查与验收;负责

组织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核工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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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教育配套设施资源整合调配,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用

地规划、土地手续及方案批准手续后,负责依据开发建设单位与

市教育科技局签订的《配(代)建协议》,组织全市新建改建居

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验收等工作;负责指导办理不动产登记

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监督管理责任单位,

负责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的施工许可、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备案;

负责依据开发建设单位与市教育科技局签订的《配(代)建协议》,

组织协调、监督全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验收

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等相关部门联动管理,协同分

工,共同推进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结合项目

周边现有教育资源情况,坚持“应配尽配,应建尽建”和“实物配

建为主,以资代建为辅”原则,足额依标配建与居住区服务人口、

服务半径相适应的教育配套设施,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教

育需求。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

捐资建设或主动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

目的社会组织、个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

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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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用地管理

第七条 市教育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

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编制幼儿园、中小学校空间

布局专项规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各级国土空间

规划。

规划批准后,由市教育科技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完成现有幼

儿园、中小学用地手续办理;对规划的幼儿园、中小学用地勘界

定标,划定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因发展需要或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应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涉及

合并、置换、搬迁、扩建教育设施的,按照“先建后拆”原则进行。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新建改建居住区地块规划条件

时,须按照规定将教育配套设施安排情况纳入规划设计条件;组

织土地挂牌出让时,须将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配套设施安排情况

和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协议中约定。

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为划拨用地,将其建设地

价平衡在本出让宗地价格中。

对达不到配建规模或不具备配建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确

定规划设计条件前,市自然资源局应当确定居住区学生人口整合

实施方案,提出参加招、拍、挂的单位或个人须服从政府教育整

合方案和履行教育代建须承担的资金、责任等,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作为规划设计和土地出让的条件之一,并在土地出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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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约定。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批开发

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前,须核实开发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土

地出让条件完成相关要求;未完成相关要求的,不予支持项目开

发建设。

市自然资源局不得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中修改或调整教育配套建设条件。

第九条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开发新建改建居住教

育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应当与服务人口规模等相适应,按下列标准

执行:

(一)学龄人口千人指标

以每户(套)住宅 3.5 人测算,按照适龄人口与居住人口

比例(幼儿园 45‰,小学 90‰,初 中 45‰),对居住区幼儿园、

小学和初中学位进行测算;高中阶段学校生源区域内平衡,按每

千户 45 人生源测算,由市人民政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如国

家、地方对上述指标进行更新,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不低于 16 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 20 平方米/人,

中学不低于 25 平方米/人,高中不低于 28 平方米/人。现有中

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相关指标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

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三)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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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不低于 11 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 8 平方米/人、中学

不低于 9 平方米/人,高中不低于 11 平方米/人。

新建改建城市居民区(含各类保障性住房)规划达到幼儿园

3 个班以上(含 3 个班)、小学 18 个班以上(含 18 个班)、初中

24 个班以上(含 24 个班)的必须配套建设,办学规模上限按国

家或省当时实施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修建性详细规划(划

设计方案)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和

规划条件的规定,相关规定指标不一致的,按最高指标执行;市

自然资源局在审定居住区规划方案阶段应征求市教育和科技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意见,坚持科学安全选址,合理进行空

间布局,严格建设标准,体现学校特色和文化。

对新建改建居住区规划,教育配套设施应当有市教育科技局

签署的意见,并将市教育和科技局意见列入规划审查要件。

第三章 建设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居住类开发建

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情况依法接受市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加强规划批准后建设监管,确保规划落地不走样和工程质量达标

创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时,应按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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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的

中小学、幼儿园应符合设计、建设规范和举办标准,并注重体现

本区域教育文化特色。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建的教育配套设施与住房设

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用地范围内的教育配套设施应当与首

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同步建设、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

建设单位在项目住宅总规模完成 50%进度前,应全部完成教育配

套设施的配建和交付工作。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市教育科技局签订《配(代)协

议》后,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编制建设进度计划报市住房

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在市政务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育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转为经营

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改作他用。

第十六条 教育配套设施委托以资代建资金,由土地成本费

用、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费用、建安费用、二次装修费用、设

施设备费用等五部分构成,纳入土地开发成本,按幼儿园 3 万元

/学位、小学 3.5 万元/学位、初中 4 万元/学位计收。

以资代建资金收取标准原则上采取三年一核定方式,如遇相

关法律法规调整、颁布新的建设标准、计价定额调整等因素,可

适当提前核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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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教育配套设施委托以资代建资金由市教育科技

局根据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测算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应配

套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学位数,核定应缴纳的以资代建金额;

以资代建资金在规划总图审批时按照协议据实收取;市教育科技

局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财经制度管理规定统收统支统管,全部用

于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收取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实行专户

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抵扣、挪用专项

资金,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四章 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工程竣工验备

案时,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根据《配(代)建协议》建设内容,与市教育科技局共同

组织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到配套项目

现场就《配(代)建协议》和《移交标准》约定建设内容进行核

验,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进行验收备案,并责令限时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展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60 日内,开

发建设单位向市教育科技局移交教育配套设施所有实物、资料及

产权,严禁抵押融资;市教育科技局组织产权单位、市自然资源

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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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配套设施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承担保修义务。

移交后的教育配套设施项目,由市教育科技局统筹安排,用

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校或委托举办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中

小学校,县域内城镇公办幼儿园占比达不到 50%的,应举办为

公办幼儿园。

第二十条 市教育科技局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证和资产

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科技局将教育配套设施产权证和资产

评估等相关资料移交接收使用单位,由接收使用单位办理国有资

产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照建计

划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市自然资源局不予以办理项目规划

核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分别会同市教育科

技局责令限期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侵占中小学、幼儿园预留地的,擅自变更已经

确定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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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土地出让条件、《移交标

准》和签订的《配(代)建协议》要求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

将其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不诚信企业名单。对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

续开发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和市教育科技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育配

套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前,挂牌出让开发宗地的教

育配套设施建设,按原属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宗地规

划相关指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其教育设施配套建

设的公共资产必须无偿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使用。

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挂牌出让宗地开发的教育配套设施建

设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凯里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标准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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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凯里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工程移交清

3.凯里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产权移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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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凯里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

移交标准(试行)

为规范全市教育设施建设、移交工作,完善和优化公共教育

资源配置,根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16)、《托儿

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9 修订)、《中小学设计

规范》(GB—50099—2011)、《省教育厅关于统筹优化教育资源

布局结构的指导意见》(黔教发〔2020〕25 号)、《州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1〕9 号)等技

术规范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凯里市新建改建居

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移交标

准 》)。

一、建设规模

应严格按审批备案的规划方案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

积等指标不得低于审批备案的规划方案指标。

二、质量标准

(一)校舍功能满足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各类规范和

标准的要求。

(二)配建教育设施应通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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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达到办学使用要求。

三、装修标准

(一)所有建筑设计满足节能相关要求,符合《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2016)。

(二)装修范围至少包括中小学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办公

室、阶梯教室、录播室、体育活动室、音乐教室及幼儿园食堂、

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并满足正常办学所具备的基本装修标准(如

墙面刮白、强弱电安装等内容)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

范》(JGJ39—2019 修订)、《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16)、

《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规

范指导手册(试行)》等规范要求,厨房、餐厅应按照食品监督

管理部门要求完善设计施工,并达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标

准。

(三)所有装修用的工程主材料要提供材料表和样片,要有

规格、型号、品牌等,有环保要求的材料需提供相关的厂家合格

证明和检测报告。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的规定;体育场地应符合《中

小学体育设施技术规程》(JBJ/T280—2012)规范要求,满足《中

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对有害挥发物

质指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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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组织有资质的部门对

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四、移交管理

(一)教育配套设施移交。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 60 日,内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协议》和有关规定向市教

育科技局申请移交,市教育科技局组织产权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接收

教育配套设施协议书》(由市教育科技局统一制定)。项目移交后,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资料移交。办理教育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时,开发建设

单位应将项目规划建设资料、验收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等一并移

交接收单位。

(三)产权手续办理。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合接收使用单位办

理移交学校的不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登记等相关手

续,相关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移交的学

校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

产、出租、出售或改作他用。

五、其他

本《移交标准》由凯里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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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凯里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工程移交清单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总建筑面

占地面积

班数

积(m2)

(m2)

提供的资料清单应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流

程图 2.0(试行)的通知》(黔工改办〔2021〕2 号)的相关规定,并根据项目

实际提供有关证明。

序号

文件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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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凯里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产权移交证明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教育配套

设施建设

工程基本

情况

结构类型

层数

建设面积(m2)

占地面积(m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防地下室

(m2)

移交日期

工程总造价(万

元)

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移交意见 接收单位意见

备注

建设单位(公章)

接收(产权)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交接人员

签字及联

系方式

建设单位

签字

接收单位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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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武警中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17 日印发

共印 110 份,其中电子公文 1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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