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 市委宣传部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铜仁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铜科通〔2023〕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宣传部、农业农村局(科学技术局)、发展改革局,铜仁高新区、碧江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市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铜仁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4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铜仁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铜仁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铜仁市委宣传部
铜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
附 件
铜仁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省科学技术厅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铜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通过客观记录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的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科研伦理规范的情况,并据此进行失信惩戒。
科研诚信的管理记录对象包括从事或参与科研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它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二条 科研诚信建设应坚持客观公正、鼓励创新、教育优先、宽容失败,防范风险、惩治失信,分级分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三条 科研失信信息来源于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失信行为主要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发生的违反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资料、文献、注释、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论文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复查申诉、保障与监督等,原则上按照科技部等20家单位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省科学技术厅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科通〔2020〕9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将科研诚信管理融入科技工作全过程。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科技管理全过程,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 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推荐单位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荣誉推荐(提名)、科技奖励推荐、科技人才、职称评定、文献发表、学位授予等的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人才、科技奖励推荐、荣誉推荐(提名)、政策扶持等科研活动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申报的单位和个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承诺书应当载明违反承诺的不良后果,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 建立科研失信惩戒制度。主管部门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监督体系,建立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对科研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且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将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于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贵州政务服务网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
第九条 探索建立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对信用良好的责任主体,给予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
第十条 建立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加强与国家和省科研诚信体系的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乃至永久不予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铜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加强覆盖自然科学领域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全流程的科研诚信管理;负责对全市自然科学领域产生的科研失信信息进行统一记录和管理,实时归集科研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受理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投诉、复核或申诉。
第十二条 中共铜仁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负责收集并推送全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信息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受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投诉、复核或申诉。
第十三条 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科研诚信的教育、宣传、管理和督促指导,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受理本系统本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投诉、复核或申诉,并对本系统本领域重大科研失信行为问题独立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 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遵守科研诚信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四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
1.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2.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3.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者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
5.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财政资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
1.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2.套取、转移、挪用、截留、私分财政资金;
3.拒不配合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估评价工作,对相关整改要求或者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情节恶劣;
4.主管部门作出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决定后,拒不按要求退还财政资金;
5.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6.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7.其他情节较重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
1.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2.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者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
4.项目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
5.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
1.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2.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资金;
4.拒不配合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估评价工作,对相关整改要求或者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情节恶劣;
5.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6.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7.其他情节较重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
1.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2.违反回避制度,未对服务事项造成实质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3.其他未认真履行科技服务职责,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2.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3.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结论;
4.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5.违反回避制度要求,对服务事项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6.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7.其他未认真履行科技服务职责,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的情形。
第十九条 咨询评审专家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
1.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或者代评;
2.在不掌握情况、不了解内容的意见或者建议上署名签字或者出具证明,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3.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情形,累计三次及以上;
4.出具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5.其他未认真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资格;
2.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
3.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4.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者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5.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6.出具严重失实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7.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8.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9.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0.其他未认真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加大责任主体再次申报承担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管力度等措施,防控风险:
(一)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约定执行,情节轻微;
(二)未按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约定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重大变更事项累计2次及以上的,未造成不良后果;
(三)接收财政资金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者重大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四)项目撤销或者验收结论为结题;
(五)其他需采取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的情形。
第五章 失信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科研诚信管理的机构,建立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规则,积极主动、公平、公正进行调查处置。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或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单位法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市科技局或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可采用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两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发现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可采用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两种方式。
第二十四条 科技人才申请、科技奖励推荐、荣誉推荐中发现科研失信行为,由其组织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可采用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两种方式,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送牵头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第六章 失信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个等级,分别视调查处理决定给予的处罚措施进行管理:
(一)给予被调查人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暂缓有关资格、称号、限期整改、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等处理措施的,记为一般失信信息;
(二)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或永久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措施的,记为严重失信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其中严重失信信息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对一年内产生2次以上严重失信信息,或者有迟报、漏报、故意隐瞒不处理、不报送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法人单位,一经查实,由行业主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对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该撤销该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给予被调查人的处理决定由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作出的,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作出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失信信息报送所至市科技局或市委宣传部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失信信息报送至省科技厅或省委宣传部。处理决定由区(县)及以下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作出单位应当在决定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失信信息报送所在地的科技部门或宣传部门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部门或宣传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失信信息报送至市科技局或市委宣传部。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处理决定书、调查报告等。
第七章 失信惩戒与应用
第三十条 科研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业务部门提出失信惩戒的初步名单和列入依据,提交负责科研诚信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根据要求对初步名单履行告知程序,经形式审查,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且向信用主体告知后其无异议的,经主管部门(单位)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职能部门按要求推送至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信用主体被告知后有提出异议的,处理流程参照《贵州省科技管理部门科研失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失信惩戒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失信惩戒名单通过部门网站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名单的发布, 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三十三条 失信惩戒名单的退出原因和方式为:
(一)经调查,发现失信惩戒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经主管部门(单位)办公会研究决定删除的;
(二)通过信用修复,在失信惩戒名单有效期满前经主管部门(单位)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其提前退出的;
(三)因失信惩戒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原被认定失信的主体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经主管部门(单位)办公会研究决定将相关主体从失信惩戒名单中删除的;
(四)失信惩戒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或电话通知信用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重点监管。对信用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作出限制。在科研领域内的项目申报、资质认定、奖励推荐、荣誉授予等方面对失信惩戒对象予可以实行(但不仅限于)以下限制:
1.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在1至3年(含3年)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提名国家、省级科技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在3至5年(含5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提名国家、省级科技奖。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对处理对象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2.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在1至3年(含3年)内停止其参与主管部门负责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专项审计等服务资格。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在3至5年(含5年)内停止其参与主管部门负责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专项审计等服务资格。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对处理对象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五)联合惩戒。联合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的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信贷支持、财政补贴、征信管理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五条 处理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省市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三十六条 处理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拒不配合调查工作,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者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者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三十七条 法人及其他组织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在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的同时,市科技局可以依法对该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信用主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三十九条 处理对象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主管部门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者将其移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八章 信用修复
第四十条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主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 实施信用修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除外:
(一)信用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
(二)且在整改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
(三)信用主体已履行义务并整改到位且在一年以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信用修复程序:信用主体失信行为已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可向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业务主管科室,业务主管科室接到受理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经部门(单位)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会议研究同意修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申请,由失信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提出修复申请,待国家、省级、市级审核通过后,将相关失信信息从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中移出。
第四十二条 失信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惩戒对象,但其相关的信用记录将在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记录并封存。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市级科技、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工信、大数据、新闻出版、哲学社会科学、科协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研诚信问题举报的专门通道。鼓励对失信行为进行负责任的实名举报,举报不实、虚假举报或恶意诬告的,举报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对举报不实、恶意诬告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区县科研诚信管理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级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工作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