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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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3日


 

湖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内部空间能够满足人员通行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保障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系统等设施。

(三)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应入尽入、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

(四)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统筹协调管廊运营管理工作。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五)建设主管部门是管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进行行业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国防动员、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管廊建设资金可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等方式筹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的新建道路根据功能要求,同步规划建设以干线、支线为主的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八)鼓励开展管廊相关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建立管廊综合运维管理平台,实现管廊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数据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和联动控制。

二、规划与建设

(九)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国防动员、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廊专项规划应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十)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等区域或路段,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各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管廊。

(十一)管廊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和引出支线的需求,同时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并能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十二)管廊工程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管廊工程应遵循与基本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原则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三)已建设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应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纳入管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在管廊内敷设:

1.未纳入管廊专项规划的管线;

2.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3.根据国家标准、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4.因技术不可行、安全风险高、运维检修有特殊需求等原因,经论证确定无法入廊的管线。

(十四)位于管廊专项规划覆盖区域且明确纳入管廊的各类管线,不再保留另行敷设管线的位置。

(十五)已建设管廊的区域,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不得在管廊以外新建管线,违反规定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三、运营管理

(十六)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入廊管线单位负责。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十七)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单位和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分别支付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应当由管廊建设单位、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为双方协商确定费用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十八)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国家要求,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技术的人员;

2.建立健全管廊维护管理制度,加强设备养护维修,维持管廊内的安全、整洁和通风良好,确保管廊土建结构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3.配合和监督入廊管线单位开展施工、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

4.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开展的工作。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管廊管理相关规定,配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管廊安全运行相关工作;

2.编制实施入廊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严格执行管线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3.在管廊内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4.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开展的工作。

(十九)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与相邻入廊管线单位、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沟通对接,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入廊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并与相邻入廊管线单位、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沟通对接。

(二十一)入廊管线单位应及时处置废弃管线,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

(二十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为辖区内管廊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二十三)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活动,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采取保证管廊安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保护措施进行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采取动态监测等措施。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活动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

2.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3.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4.敷设管线、埋设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坑道;

5.移动、改建、拆除或搬迁管廊设施;

6.其他可能危及管廊运行安全的作业。

(二十四)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十五)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巡查、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六)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巡查时,发现有影响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机关,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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