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奎政办发〔2023〕5号
各街道办事处,奎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2〕42号),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促消费扩内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网络消费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全区电子商务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电子商务载体建设运营
1.支持新建电子商务载体。鼓励利用现有楼宇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对有专业电子商务运营团队的电商产业园区,第一年入住电商经营业户10家或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实际使用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第二年入住电商经营业户20家或直播间数量20间以上、实际使用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园区内经营业户第一年、第二年网络销售额实现5000万元、2亿元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内按照其实际使用面积给予0.3元/平方/天的房租补助。
2.鼓励现有载体引优提升。对现有电子商务园区,通过招商新引入的电商企业、直播机构、服务商,且电商企业、直播机构年度网络销售额、带货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服务商服务收入超过200万元的,每引入一家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库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万元补贴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培育壮大电子商务主体队伍
3.支持电商龙头企业发展。加强对重点电商企业分类指导,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企业升规纳统。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库的电子商务企业,除享受纳统奖励政策外,对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且增幅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扶持奖励。对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在下一年度网络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5000万至5亿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5亿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4.扶持小微电商企业创业发展。鼓励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群体借助电商自主创业,不断发展壮大网商队伍。对新注册店铺,注册当年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库且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电商创业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对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度平台网络交易额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直播等新媒体电商发展
6.支持开展电商直播活动。支持电商企业、直播基地、MCN机构及新媒体运营者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及知名电商平台,通过开展地方特色产品的“电商直播节”“电商直播大赛”等集中活动,培育和引进电商直播人才、推动农产品上行、工业品上网,引领带动居民消费。鼓励在奎文区举办电商集中活动,对组织20家以上企业(或100人以上参赛)、50家以上企业(或200人以上参赛)开展市级以上安排的集中活动的,分别给予场地、策划制作、外聘网红、奖品(金)等费用30%、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邀请各大平台头部网红带货本地特色产品,对举办带货大赛、网红评选、品牌产品直播节等活动,单场次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直播带货活动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
四、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7.支持电商人才培训。将电商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电商企业、直播基地、MCN机构及新媒体运营者组织对中小企业、致富带头人、合作社员、创业青年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专业培训辅导,持续将电商品牌构建、运营等知识送到创业者手里。
8.支持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加快区域快递物流整合,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融合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和物流平台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成立电商产业联盟,围绕电商和物流产业协同创新,建立资源共享、协同互惠机制。
9.创新融资支持方式。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向上争取电商特色贷款产品试点,探索通过政府提供电商大数据、银行发放贷款等方式,为电商企业提供特色融资服务。加大“政银企”合作力度,为银行机构和电商企业搭建对接平台,推动金融与电商产业融合发展。
五、附则
10.本政策扶持对象:在奎文区注册登记开展业务的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直播主体等为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电商主体。
11.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已享受国家、省、市奖励政策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对电商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区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按最高标准执行。
12.本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