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港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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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港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字〔202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国家、省、市属驻东港各单位:

《东港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港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效,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山东省农田建设管理办法》《日照市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活动。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原则上项目法人单位为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区政府明确的农田建设管理机构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的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考核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中央预算内项目的立项、实施指导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工程投资评审、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等工作;区审计局对高标准农田工程的投标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工程建设情况、工程造价控制情况、投资绩效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建成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规划前期调查、规划、建设、建成移交工作,田间工程的协调推进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区域储备项目。

第九条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五)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效益预测等。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应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并定期分析研判,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三章 项目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照统一建设布局的要求,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具体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确定拐点坐标的基础上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达到相应设计精度。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提报项目图纸和清单预算,书面告知区财政部门启动项目投资评审工作。项目法人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公开招标。区财政局出具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评审报告时,需征询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区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村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取样和送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并对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依据《山东省农田建设管理办法》和《东港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图纸会审中产生的变更,应在技术交底后2周内提出。施工中,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发生的变更,应立即提出。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变更事项,结算审计应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第五章 项目建后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区农业农村局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区农业农村局(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管理服务组织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项目资产接收方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开展工程建后管护。各镇街道应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多元化管护模式。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专业服务队管护模式。以镇街道为单元成立专业服务队,负责工程的管理和维修。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护模式。鼓励引导项目区群众自愿成立种植合作社、水利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工程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提升改造。

(三)行业管护模式。对电力设施等工程,可采取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相关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四)其他管护模式。其他适宜本地的管护模式。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一)区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工程管护需要,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资金。

(二)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三)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筹集的资金。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和受益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资金。

(五)受益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六)受益农户缴纳的水电费及维修养护资金。

(七)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二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子化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应不低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质量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设和管护质量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相关规定,占用高标准农田建窑、建房、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高标准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粮食作物种植条件,处占用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相关规定,闲置、荒芜高标准农田的,由镇(街道)责令改正。

违反相关规定,占用高标准农田发展林果业、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挖塘养鱼等活动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种植条件。

第三十二条 违反相关规定,盗窃、损毁高标准农田内的水利、电力、道路、气象等基础设施或者擅自砍伐高标准农田内的防护林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相关规定,向高标准农田内排放可能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依法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保障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9日。


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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