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鄠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监管考核,确保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标排放,根据《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2018)等法律法规,依据《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市政办函〔2018〕227号)及《西安市鄠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鄠政办发〔2021〕48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鄠邑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建设和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循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污水、洗涤、洗浴和厨房等生活杂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农家乐、旅店饭馆、家庭农副产品加工等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或设备,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工艺设备、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模式上分为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是收集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组成的整体。农村生活污水管渠是指收集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的管道(污水管、合流管)、渠箱、明渠、涵洞、边沟及排水井(污水井、合流井)、拍门、阀门等。
第七条 预处理设施指为满足工程总体要求,根据后续处理流程对水质要求而设置的处理单元,主要包括格栅、调节池、隔油池等。
第三章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第八条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和设计处理规模执行以下排放限值。
(一)设计规模50m3/d(含50m3/d)至500m3/d(含500m3/d)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7-2018)的排放限值,分别为:
1.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外延2km 范围内的执行表 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2.排入符合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的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
3.排入符合GB3838 地表水IV类、V类功能水域的执行表1中的二级标准。
表1 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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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
特别排放限值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
pH值 |
6~9 |
||
|
化学需氧(COD),mg/L |
60 |
80 |
150 |
|
悬浮物(SS),mg/L |
20 |
20 |
30 |
|
总磷(以P计),mg/L |
2 |
2 |
3 |
|
氨氮(以N计),mg/L |
15 |
15 |
- |
|
动植物油mg/L |
5 |
5 |
10 |
|
总氮(以N计),mg/L |
20 |
- |
- |
(二)设计规模500m³/d以上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表2中的B标准。
表2 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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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控制项目 |
A标准 |
B标准 |
|
1 |
化学需氧(COD) |
30 |
50 |
|
2 |
总氮(以N计) |
15 |
15 |
|
3 |
氨氮(以N计) |
1.5(3) |
5(8) |
|
4 |
总磷(以P计) |
0.3 |
0.5 |
|
5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6 |
10 |
|
6 |
pH值(无量纲) |
6~9 |
6~9 |
|
7 |
色度 |
30 |
30 |
|
8 |
悬浮物 |
10 |
10 |
|
9 |
动植物油 |
1.0 |
1.0 |
|
10 |
石油类 |
1.0 |
1.0 |
|
11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5 |
0.5 |
|
12 |
类大肠菌群数(个/L) |
1000 |
1000 |
|
13 |
总汞 |
0.001 |
0.001 |
|
14 |
烷基汞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
15 |
总镉 |
0.01 |
0.01 |
|
16 |
总铬 |
0.1 |
0.1 |
|
17 |
六价铬 |
0.05 |
0.05 |
|
18 |
总砷 |
0.1 |
0.1 |
|
19 |
总铅 |
0.1 |
0.1 |
|
注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注2: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放口。 |
|||
第九条 落实水质检测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运维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对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结果负责,监测指标及频次要求:
(一)处理能力 500m³/d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末端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对采样装置,pH、水温、COD 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监测频次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二)处理能力20m³/d~500m³/d(含)的设施出水,由运维单位检测,频次不低于1次/月;按照《西安市鄠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要求处理设施规模50m³/d(含)以上在排水口安装摄像头,同时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按照相关行业规范条例进行监测。
(三)处理能力 20m3/d以下的排水参照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7-2018)表1 污染物排放允许排放限值要求,由运维单位检测,频次不低于1次/季;同时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按照相关行业规范条例进行监测。
第四章 管理体系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截污纳管与收集转运相结合,确保出水水质达标,实现工程良性运行,确保建好的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设施有人管、管得好、管到位,避免出现“重建轻管”。
第十一条 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第十二条 区水务局设立了污水管理中心,专职负责由区水务局承担的各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及运管工作,并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工作,指导、督促各街办(景区管理局)、村级组织、农户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做好污泥处置、设备巡查检修、维护保养、运行管理记录等各项工作,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负责由其承担的各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及运管工作和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管理工作,结合设施运行情况,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评估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求,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含处理系统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合理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确保运行管理经费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做好费用的财务评价、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各街办(景区管理局)指导督促村级组织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重点监督管理并解决村内管网堵塞现象,坚决杜绝群众将食物残渣及其它杂物倒入检查井等设施的行为,确保管道畅通,造成管网堵塞由街办(景区管理局)负责进行疏通;并配合区主管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街办(景区管理局)指导下,落实“一村一人”的专职人员,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管网等运行日常巡查;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厨房、洗涤等废水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污水收集池、接户管道、用户检查井渗漏、堵塞、等维修疏通,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十七条 景区管理局是辖区内单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主管单位(只包含单户污水处理设施)。村组为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人,开展设施、管网等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落实景区管理局、村组、农户(农家乐)三级责任,即景区管理局监督管理责任,村组产权人责任,农户(农家乐)日常运维责任。
第十八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九条 依据不同的投资模式确定运维单位。
(一)PPP项目按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运维单位。
(二)其他类别项目运维单位由区水务局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选定第三方运维专业服务机构,或由区政府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
(三)景区管理局单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受益农户负责日常运维。
第二十条 运维管护责任划分。
(一)PPP项目,分散处理设施和户内设施由受益农户自行维护,或由村组统筹指导受益农户维护,其它由项目单位运维。
(二)其他项目:
1.第三方运维机构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其他管理运维内容如下:
(1)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维护。
(2)污水处理厂(站)至排水口的管道维护。
(3)村外至污水处理厂(站)的管道维护。
2.街办(景区管理局)、村组管理内容:
(1)村内管网及设施的运行维护由街办(景区管理局)组织村级实施。
(2)户内管网及设施的运行维护由村组指导受益农户实施。
第五章 污水处理设施的巡查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单位应对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周期性维护,处理能力 500m3/d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城镇生活污水厂管理;处理能力500m3/d (含500 m3/d)及以下规模每周至少一次巡查,保证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收集、水质稳定处理达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设施检查及要求:
(一)用户收集系统:隔油池、化粪池、接户管、接户井等。
(二)公共收集系统:排水管、检查井、提升泵站等。
(三)污水处理设施:格栅、沉砂池、集水井、泵井、构筑物、生物处理设施设备、生态处理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
(四)定期对治理设施进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进行检测,分析进出水水质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表3 污水处理设施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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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种类 |
检查方法 |
检查内容 |
检查周期 (间隔时间/次) |
|
格栅池 |
目测 |
金属构件是否被腐蚀,缺损;有无栅渣、大块杂物及漂浮物:格栅前后水位差 |
1周 |
|
沉砂井、集水井、 泵井 |
目测、 插杆检查 |
井盖有无丢失、埋没、破损、裂缝;井框有无破损、裂缝;井壁有无结垢、井底积泥厚度浮渣厚度;井身是否坍塌、破损、裂缝、渗漏;水位是否正常 |
1周 |
|
构筑物 |
目测、 插杆检查 |
池体结构是否坍塌、破损、裂缝、渗漏;池盖是否破损、裂缝、通风设施是否(通气口或检查口)失效:池底积泥厚度、水位是否正常:有无大块杂物及漂浮物:填料是否松动、结块、框架损害、侵蚀 |
1周 |
|
接触氧化、膜生物处理等生化处理系统 |
目测 |
池体结构是否破损、裂缝、渗漏:曝气设施是否漏气、曝气均匀:水面有无结垢、泡沫、漂浮物:沉淀池表面是否有浮泥:填料支架是否稳固、破损;接触氧化池填料是否缠绕、堵塞、结块:接触氧化池污泥是否膨胀上浮、污泥是否发臭;膜生物反应器内膜组件是否有定期清洗: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
1周 |
|
隔油池 |
目测 |
检查油的厚度、质量和颜色等是否正常。检查隔油池内部的油的水平线高度,隔油效果是否合格。检查排水口和进水口的通畅情况,确保隔油池正常工作。 检查隔油池的密封性能,是否有泄露现象。检查隔油池周围环境,是否有污染源。 |
1月 |
|
化粪池 |
目测 |
结构是否独立密闭,池体是否牢固,有无渗漏,排污口是否堵塞。 |
1周 |
|
接户管 |
目测 |
是否有腐蚀和破损,检测是否漏水,连接软管是否软化。 |
1月 |
|
接户井 |
目测 |
检查是否有渗漏、破裂,是否存在堵塞 |
1月 |
|
排水管 |
目测 |
检查是否有坍塌,管道内是否有沉积堵塞,防腐保温材料是否脱落 |
1月 |
|
检查井 |
目测 |
井壁是否存在泥垢、裂缝、渗漏或抹面脱落,管口和流槽是否破损,井底是否存在积泥 |
1周 |
|
提升泵站 |
目测 |
是否有跳闸:检查水泵有无异常振动及异常响声:泵有无缺失、机械损害、留意查看电缆:机械密封是否滴漏水 |
1周 |
|
曝气池 |
目测 |
曝气是否均匀:各构件有无明显的破损、断裂 |
1周 |
|
鼓风机 |
目测 |
有无缺失被盗、异常声响、振动、是否有异 物卡住:油箱储油量、油质是否正常:机器构件有无损坏或脱落 |
1周 |
|
稳定塘
|
目测 |
检查有无跑、冒、滴、漏,管路是否通畅,设备是否超负荷运行 |
1周 |
|
闸门、闸槽、阀门 |
目测 |
闸门有否异物卡口;密闭性能及启闭灵活性;构件是否有腐蚀、缺损 |
1周 |
|
附属设施 |
目测 |
砌石、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墩墙有无裂缝、渗水、沉降、倾斜、剥蚀、风化、露筋等现象;墙面、屋面有无裂缝、渗漏,内外墙涂料、贴面有无剥落,房屋设施有无损坏;伸缩缝与止水有无损坏、渗漏;金属构件有无损坏或锈蚀 |
1月 |
|
其 他 |
目测 |
公示牌是否破损、老化、单位和人员信息是否及时更新: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供配 |
1周 |
(五)其他设施:污泥暂存、围栏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单元池体内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污水处理设施最大允许积泥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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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类别 |
最大允许积泥深度 |
|
沉砂井 |
池体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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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井 |
池体有效水深的1/5 |
|
集水井 |
池体有效水深的1/5 |
|
厌氧池 |
池体有效水深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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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沟渠 |
沟渠有效水深的1/5 |
第六章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调节池、主体处理单元、出水井等设备及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调节池、出水井等及时进行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 违章占压、污水冒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不均匀沉降、裂缝;无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对配套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及时维护维修保养,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要求:
(一)一般规定
1.格栅、沉砂井、集水池、泵井和构筑物的维护应符合 《CJJ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相关规定,人工湿地的维护应符合《CJJT 54-1993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和《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5-2010)》相关规定,稳定塘、生态沟渠的维护应符合《CJJT54-1993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相关规定,膜生物反应器的维护应符合《GB∕T33898-2017膜生物反应器通用技术规范》《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膜生物反应器HJ2527-2012》相关规定,生物接触氧化池的维护应符合《HJ2009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泵、鼓风机等其他主要设备的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
2.污水处理设施表面无破损,保持清洁,无青苔、杂物和污物等,周围无杂草丛生、无杂物堆放。
3.污水处理设施内外墙面应无破损、裂缝,无乱堆乱放现象,保持清洁、美观。
4.污水检查井、接户井、管道(沟渠)无污水溢出,管网完好通畅。
5.污水提升泵站无杂物堆放,设施表面无明显破损、污物等,设施运行正常。
(二)格栅
1.及时清理和处置栅渣。
2.检查格栅或人工清捞栅渣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3.定期对格栅进行保养、更换。
(三)生物池
1.及时清除池体内泡沫、漂浮物等垃圾,保持进出水槽清洁。
2.定期检查池体内填料有无出现松动、缠绕、结块等现象,情况严重的应及时组织维修。
3.定期检查通风设施,及时疏通被堵塞的通风设施。
4.定期通过曝气设备对生物池进行搅拌供氧。
(四)人工湿地
1.定期检查进水装置,进行水位调节,不应出现短流、进水端壅水和出水端淹没等现象。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间歇运行方式,定期清淤,局部更换人工湿地系统基质,防止湿地运行中出现堵塞现象。
3.植物管理维护要求。
(1) 运行期间应对枯萎植物、落叶等及时清理。
(2) 不应使用除草剂、杀虫剂等易破坏生态系统的药剂。
(3) 进行缺苗补种、杂草清除、适时收割以及控制病虫害等管理。
(4) 可选择多品种植物分区搭配种植,增加植物的多样性、景观效果以及减少病虫害。
(5) 人工湿地植物根据植物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进行种苗规格和种植密度设计。
(6) 植物系统建立后,应保持水生植物的密度与良性生长。
(7) 应及时移除处理系统内外来物种。
(8) 湿地床上植物发生歪倒,要及时扶培,排除积水。
(9) 运营维护期应定期全面割除(捞取)湿地植物,割除(捞取)后的植物残株,应带离现场,及时处理。
(五)稳定塘(生态沟渠)
1.应保持无废渣、漂浮碎片或其他垃圾,进出水口应保持水流通畅。
2.应保持水生植物生长良好,水生植物表面覆盖率控制在50%以下,及时清理浮渣与枯枝烂叶。
3.应定期清理底泥。
4.保持塘堤(沟堤)建筑物及栅栏完好。
(六)膜生物反应器
1.保证设施正常、连续运行,水质水量达到设计要求。
2.按要求定期清洗膜组件,以确保其有效持久运行。
3.当污水中含有大量的合成洗涤剂或其他起泡物质时,膜生物反应池会出现大量泡沫,不应投加硅盐消泡剂,可采用物理喷水的方式解决。
4.膜生物反应池出水浑浊,应重点检查膜组器和集水管路上的连接件是否松动或损坏,如有损坏应维修或更换。
(七)生物接触氧化池
1.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2.及时清除池体内的泡沫、漂浮物等垃圾。
3.定期检查池体内填料有无出现松动、缠绕、结块等现象,情况严重的及时对填料进行更换。
4.定期检查曝气设施动作是否正常,有无明显破损、断裂等,如有损坏,及时组织维修。
(八)关键设备如泵、鼓风机,按照维护保养手册执行,按时维护保养,及时大修。
(九)其他附属设施
1.流量计:每日记录检查是否正常。
2.阀件与管路设施:每日确认阀件设备是否正常,通水管路是否有淤塞现象;每月手动测试阀件开关,并确认恢复正常开阀位置;每月测试通水管路内壁疏通状况,并确认通水管路是否有破损和阻塞现象,阀门设备是否开关到位。
3.金属构件发现有局部锈斑、针状锈迹时,应及时除锈补漆。当涂层普遍出现剥落、鼓泡、龟裂、明显粉化等老化现象时,应全部重做新的防腐涂层或封闭涂层。
4.护栏、栏杆、爬梯、扶梯以及格栅等应保持完好。如变形、损伤严重,危及使用和安全功能的,应立即予以维修或更换。
5.水尺、标识牌、安全警示牌等出现缺损、变形,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6.信息公示牌按规格设置,缺损、老化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公示牌中单位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完成更新。
7.供配电设施如有缺损或不符合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章 污水处理设施维修
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工程按工程性质和工程规模可分小修、中修和大修三个等级(表5)。小修工程纳入日常管养维修范围,大中修工程属专项工程,由运维单位向固定资产权属单位提出专项维修工程需求,并按照国家规范计算维修费用,由地方财政支付。
表5 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工程分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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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种类 |
工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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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修工程 |
为了保持设施完整和运行效果所进行的日常维修或恢复设施原有的功能进行局部维修、更换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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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修工程 |
改善治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功能为主的局部恢复工程。包括更换和修复系统主要部分,检查整个系统并调整校正,使其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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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工程 |
治理设施的翻新加固工程,以恢复治理设施原有功能或综合性维修为主的维修工程。 |
第二十七条 针对小修工程,运维单位在设备维修前应对设备状态进行评估,设备维修后,应对设备能力进行评估,履行相应的验收手续,整理好维修记录,并归档。大中修工程,应按照相关程序向主管部门报审,并由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及验收。
第二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处理设施出现坍塌、壅水、渗漏等情况,影响了系统的正常运行,应检查原因及其危害程度,确定维修措施,立即组织应急措施,并按类别,进行维修工作。
(二)处理设施设备应按照设备技术说明书的相关要求进行设备维修,在使用过程中设备维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设备维修内容包括整机(或主要部件)的拆装检查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故障零配件、恢复设备精度和性能等。
(四)处理设施设备应按厂商或设计要求以及设备使用和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维修,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应以专项更新改造工程申报处理。
(五)池体盖板有断裂、腐蚀情况应及时更换。
(六)人工湿地、生态沟渠或稳定塘中水生植物稀疏、枯死冻死,应在半个月内进行水生植物补植工作。
(七)当处理设施内基质堵塞、结块,并出现壅水现象, 应及时疏通或更换基质以防情况恶化。
(八)膜生物反应器的膜在使用中造成损坏,清洗不能恢复其功能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更换。
第八章 污泥处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化系统应定期排泥,确保系统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污泥处理、处置方式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规模、污泥产生量、污泥资源化利用途径、泥质等条件进行选择,污泥存放、运输及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运输过程宜保持密闭状态,防止污泥沿途洒落和臭气散发,并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参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转移联单)。同时应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发生意外状况时的应急预案。
(一)堆肥处理。可通过简易堆肥形成有机质肥料,回用于农田;也可先单独储存,然后定期收集到干化场处理,污泥熟化后再进行回用(园林绿化、林地、农田等)。
(二)焚烧、填埋处理。将污泥进行收集,并运送到集中的污泥处理场地或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消化、脱水处理,处理后污泥中污染物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09-2009)规定的,可作为农用泥质利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采取焚烧、填埋等处理处置方式。
(三)部分处理系统(如稳定塘)排出的污泥可进行自然干化处理。
第九章 制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一站一台账”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 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三十二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区污水管理中心报送运行维护情况,区污水管理中心管理人员收到资料后,应当每月至少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抽查一次,并将相关情况汇总整理,每季度报区水务局备案,区水务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现场进行抽查。
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包括: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及污泥处置量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营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运维管理公示制度。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三十四条 西安市生态环境鄠邑分局和街办(景区管理局)应当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管理信息化应用,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施远程监控,掌握设施运行动态。
第十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应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执行。
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运维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运维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严防燃爆、触电、中毒、滑跌、溺水、机械伤害等事故的发生,并熟悉相应的急救方法。
第三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做好极端天气的停电、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对措施,向主管部门报备,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障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运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在24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和运维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七条 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的维护、清掏、维修操作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和《陕西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通风,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应佩戴防护装置,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作业。
第三十八条 污水处理设施所属的检查孔、人孔及其他附属井口均应加盖和安装安全网,应经常检查盖板的密闭性,并检查盖板和安全网挂钩的牢固性,防止人畜跌入。
第三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编制运维管理应急预案,组成应急小组,并定期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同时做好问题跟踪记录与反馈。
第十一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年度考核,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河(湖)长制管理实绩考核内容。
第四十一条 区水务局以定期和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对各运维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运维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水务局报告以下情况:
(一)每月上旬报告上月的处理水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易损件更换记录等。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报告上季度出水水质、水量和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
(三)每年初报告上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四)遇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出水水质出现异常、设备设施严重故障需要大修等)或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
(五)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街办(景区管理局)和区级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的管理,因维护需要或其他原因确需暂时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街办(景区管理局)应指导运维单位提前提交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和应急措施等材料,并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区主管部门应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年度监测方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测要求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作为对运维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考核管理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应当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质监测、台账资料、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绩效考核应当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全覆盖监测,出水水质和年度考核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挂钩,出水水质不达标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除一定比例污水处理服务费,监测应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
考核对象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评价指标为站容站貌、设施完好率、出水水质、安全文明措施、运行维护档案资料、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等情况。
评分及绩效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根据各项目合同约定的评分办法现场考核,所得分作为支付月度运营管理费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和区水务局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含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费用),合理安排年度预算资金,逐步探索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付费机制,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四十五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治理成本、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街办(景区管理局)及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鄠邑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