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
(2021年8月13日院党组会审议通过;2023年12月14院党组会修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产权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助推优化完善西安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陕西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必要性。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一次完整、系统、科学、全面阐述了产权保护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省委、省政府先后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做出专门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全市法院要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各类案件审判执行为总抓手,依法履职担当、严格公正司法,不断强化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产权保护政策和制度,为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产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切实落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全市法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明确要求,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坚持以下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不可侵犯。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2.全面保护原则。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要积极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及执行方式、畅通涉诉信访、审判监督程序等救济渠道,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
3.依法保护原则。审理和执行涉产权保护案件,应当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经济发展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各类案件;要依法审慎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及诉讼财产保全以及执行查封、冻结、扣押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行为。在案件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加强涉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涉产权保护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经验做法,提高涉产权保护案件审判执行质效,不断优化完善涉产权保护审判执行工作方法和机制。
二、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确保市场交易公开平等、健康有序
1.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促进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
2.客观理性看待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坚决依法宣告无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无法查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刑事处罚手段。
3.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过程中,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依法厘定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
4.依法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物权。公正审理涉及不动产登记、所有权确认等物权纠纷,支持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所实现的财产权变动,确保财富增长和财产流通的有序性。及时审理物权侵权案件,通过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有效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依法妥善审理涉企业权属纠纷案件,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对涉及企业改制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依法妥善审理涉水流、森林、山岭、荒山、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权属、使用权纠纷案件,规范审判程序,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中发生的纠纷,按照“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改革方向,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维护农民各项财产权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
5.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股权、债权。树立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契约坚守的法治理念,正确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严格按照民法典及公司法规定,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销,依法慎重认定合同无效,促进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切实得到履行,维护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依法审理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等与公司纠纷有关的案件,正确理解和区分公司法有关效力性条款和管理性条款的规定,严格依法裁判,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东权益。妥善审理破产、清算案件,健全破产费用保障机制,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僵尸企业”清理,推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妥善审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案件,依法支持市场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6.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形,依法审慎决定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在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杜绝执行案件中严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问题。执行工作中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注意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7.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违法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违法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要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
8.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9.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审理涉知识产权案件中,要通过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提高对恶意侵权人的判赔数额等途径,依法推进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积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比例适当原则,依法妥善平衡权利人、侵权人和社会公众各方利益,实现对权利的妥善保护,对侵权行为的有效遏制,对社会资源的合理维护。积极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纠纷审判方式研究,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证券化试点工作提供专业化司法保护,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范化。依法审理商标侵权,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
10.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调诉对接工作,为中小企业涉产权保护案件提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以西安知识产权法庭为平台,加强与中国(西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路仲裁中心、西安仲裁委员会、西安市融商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等的联络沟通协调;持续加强诉源治理,完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人员与人民法院立案及诉讼工作对接机制,强化多元解纷机制与法院工作衔接配合,强化诉调对接工作,明晰法院对各类非诉调解机构、调解人员在推进多元解纷工作中各自权责范围,充分利用第三方调解组织的职业优势、专业优势、平台优势和实践优势,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有效化解。
11.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认真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法官干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要完善涉产权申诉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
12.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强化案件审限监督管理,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持续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刑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和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工作效率,依法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建设
1.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参与建设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各项审判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涉产权保护的“府院联动”,凝聚产权保护工作合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加强与住建局、国土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健全完善涉土地、房产、车辆、厂房、设备等动产及不动产执行联动查控机制,确保产权司法保护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2.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涉产权保护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对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涉产权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积极统筹审判资源,探索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确保依法公正高效理清涉产权案件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积极发挥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等审判机制功能,加强对涉产权案件的研究讨论工作,统一涉产权案件的司法尺度。积极探索涉产权案件、涉产权民刑交叉、民行交叉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示范诉讼工作机制,完善审判方式,切实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质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机制和审判资源配置,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实质性落地见效,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3.全面抓好涉产权保护调研工作,不断提升产权保护案件的司法能力。积极探索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业务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准确研判和掌握涉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态势。深入调研涉产权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总结提炼产权保护的审判执行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产权保护司法政策以及典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研究,通过发布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参阅案例、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等方式,统一涉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
4.强化法治宣传,推动形成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平台,结合案件审判,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加强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参阅案例,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积极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发布产权保护典型案件,推动形成依法全方位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印发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