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规〔2024〕010—县政办009
平利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县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储备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安康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承储企业承担县级储备粮油的购销、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七条 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
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质量,保障储备安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县级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计划,由县发改
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是要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及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平利县政府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县级原粮储备原则上储存于承储企业的自有仓房,承储企业不得租仓储存。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及质量储存县级储备粮油。县级储备粮油应当保持充足的实物存量,以小麦、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等为主。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应当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管理、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县级成品粮油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强化台账、垛卡管理。分垛存放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粮油应加挂“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粮油”垛卡。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达不到专仓存放条件的,应在仓内储存区域建立标识,不得在同一专区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
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立县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档案。
县级大米储备质量等级达到“国标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面粉应达到“标准粉”及以上质量标准,食用植物油达到“国标三级”以上质量标准。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报批制,由承储企业在储存周期内根据粮食储存状况实时向县发改局提出轮换申请,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研究提出轮换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轮换计划。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轮换方案要科学合理,明确轮出(入)品种、数量、储存仓号等具体内容。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采取边销边购的方式,也可采取先购后销等方式,确保储备粮油常储常新。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入粮油必须为当年度收购的新粮油,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粮油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级(含中级)以上质量标准,须有销售方或者第三方质检机构提供的质量和卫生检测报告,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轮空期的,承储企业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最长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参
照《国家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因未及时轮换而导致储备粮油陈化、霉变变质,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原粮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计算,小麦4年,稻谷3年、玉米2年、豆类2年、食用植物油2年。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成品储备粮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9次,县级储备油每年轮换不少于1次,其中夏季(7月-9月)成品粮每30天轮换1次,其他季节45天轮换1次。在轮换周期内,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后出、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轮换时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超架空期、空库和亏库。
第二十二条 粮油轮换不得将下列粮油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1、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2、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3、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5、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二十三条 原粮的销售必须与购买方签订粮食交易合同书。销售粮油出库实行一车一单货运票据和销方、货运、买方(或委托人)签字记录。对出库销售质量抽样和搬运、装车、检斤过磅等各环节进行影像资料留存备档。粮油销售台账和有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年。
第二十四条 轮换销售和购入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轮换验收。轮换入库的库存粮油质量由县发改局组织抽样并送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后作为依据进行管理,轮换入库结束后,由承储企业书面申请,经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检查验收后,出据轮换入库粮食验收结果报告或通知。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除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县级储备粮油,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人为造成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下降;
(二)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县发改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因改革重组、重大事项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提出调整意见,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县发改局应当制定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拟订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落实运输车辆、物资、人力等,并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动用方案结算。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失。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七章 财务信贷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在合理范围内的增长机制,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费用按季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本金由承储企业依据承储计划或合同向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申请贷款或通过其他商业银行或自筹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贴息利率上限为贷款合同签订日1年期LRP+150BP。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县级储备原粮储存费用补贴每年每吨120元;县级储备油储存费用补贴每年每吨400元;成品粮储备费用补贴每年每吨170元;
县级储备原粮轮换费用补贴每年每吨40元;县级储备油轮换费用补贴每年每吨240元;成品粮轮换费用补贴每年每吨228元;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费用、轮换费用遵照《平利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之规定,每季度拨付一次。
第三十七条 在特殊时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出库形成的价差亏损,承储企业应当单独列帐,专户管理,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共同核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专项解决。
因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霉变、陈化、变质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应当按照信贷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农发行实施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将县级储备粮油计划下达给不具备县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的企业,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 县发改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及时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陕西”“信用安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失信企业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和调整等计划及动用命令情节严重的;
(二)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发现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应急指令执行,以县级储备粮油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8日止,原《平利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21)130号〕)、《平利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21)129号〕)、《平利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21)12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