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自然灾害避灾转移安置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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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自然灾害避灾转移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避灾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灾害避灾人员转移安置的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各街道、景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避灾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

第四条 避灾转移安置对象的范围为:辖区内地质灾害点、山洪灾害危险区、低洼易涝点、积水点、城乡危房户群众,以及其他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

 

第二章 转移安置的管理

 

第五条 自然灾害避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根据相应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的发布启动。

第六条 各街道、景区管理局实际居住的本地群众避灾人员转移安置程序按以下步骤执行:

(一)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各街道、景区管理局做好避灾人员安置的准备工作;

(二)各街道、景区管理局根据辖区内避灾人员情况做好转移安置分流安排,按照分散安置和就近集中安置相结合原则,统筹安排开放辖区内避灾安置场所。

(三)各街道、景区管理局做好避灾安置场所人员登记,并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转移安置人员台账;

(四)自然灾害预警解除后,按照解除指令,各街道、景区管理局组织避灾人员返回。

第七条 自然灾害避灾人员转移安置期间产生的运行经费,根据避灾人员数量、避灾时间长短等情况,由区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环山路(107省道)以北区域(平原)每人每天补助20元,环山路(107省道)以南区域(山区)每人每天补助50元。避灾转移期间产生运行经费拨付各街道、景区管理局,主要用于避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转移安置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避灾转移安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故意刁难、拒不发放救灾物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克扣、私分救灾物资;

(四)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第九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避灾转移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避灾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邑区自然灾害避灾转移安置管理办法》(政办发〔202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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