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职业函〔2024〕341号)(19-24〔2024〕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14
收藏
详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陕卫职业函[2024]3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健康委(局)、疾控局,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各省管放射诊疗机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患者、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要性

放射诊疗是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辅助手段,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直接关系到患者、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别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

(一)完善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放射诊疗管理体系,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完善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强化医院主要负责人是放射防护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设立医疗质量与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落实医院、科室两级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安全与放射防护工作,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规范放射诊疗行为

1.着力提高放射检查效率。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放射诊疗法规和标准,准确把握放射检查的必要性。鼓励各机构建立放射检查阳性率报告制度,影像科等相关科室于月初将上个月放射检查人数及报告阳性率等信息报送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放射防护委员会评价,对放射检查阳性率持续低于全院平均水平的申请医生及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行为。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全省医学影像学检查结果互认,减少受检者和患者所受医疗辐射,降低经济负担。严格执行放射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准确把握放射诊疗指征。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疗时,要有明确的医疗目的,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孕妇等特殊人群,应逐例判定放射诊疗的必要性。

(1)对确有必要进行放射诊疗的受检者,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使用小照射野,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如性腺、乳腺、甲状腺和眼晶体等)采取专门的屏蔽措施。

(2)对育龄妇女进行放射诊疗前,应了解月经情况、问明其是否怀孕等,排除孕期受照可能。要严格控制对孕妇的医疗照射在妊娠8-15周期间,除确有必要外,不得对其实施腹部医疗照射。

(3)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放射诊疗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患者)进入机房。因受检者(患者)个体原因无法独自接受诊疗,需其他人员陪同时,要对陪同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规范健康体检放射检查行为。各医疗机构在健康体检过程中要使用DR、CR等相对照射剂量低的检查方法,不得使用荧光屏直接透视,禁止将PET、PET/CT、SPECT和SPECT/CT用于健康体检。对不具有明确疾病风险指征者,不宜使用CT检查。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和未成年人的健康体检中。

(三)认真履行辐射危害告知义务

为提高公众对放射诊疗潜在风险的认知水平,减少辐射致癌、致畸等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在实施医疗照射前,应事先向受检者(或法定监护人)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实施诊疗。在对婴幼儿、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实施放射诊疗前,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检者(或法定监护人)放射诊疗的目的和风险。

(四)规范配备使用放射防护用品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开展的诊疗项目,按照国家《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21-2020)、《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 120-2020)等标准,配备满足放射防护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X射线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帽、防护围脖、立位防护屏、铅防护方巾、包裹式铅橡胶长巾等)。用于腺体防护以及儿童的放射防护用品应不低于0.5mmPb。实施放射检查时,应规范使用放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平铺或悬挂,不得折叠,每年至少进行2次自检,防止因老化、断裂或损伤降低防护质量。要将患者及受检者的防护放在与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保障放射防护安全。

(五)扎实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加强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尤其是对介入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并向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三、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学习,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按照放射防护相关标准,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执法工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对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好患者、受检者、医务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盖章)  陕西省疾控预防控制局(盖章)

                             2024年8月14日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