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华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15
收藏
详情

渭南市华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华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华建发〔2024〕106号

 

区保障性住房中心:

现将《华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 你,请抓好贯彻落实。

 

                                           渭南市华州区住房和城该建设局

                                             2024年5月27日

 

 

 

华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省住建厅 等5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以及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及渭南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 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中的 住房困难者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2008年以来我县建设 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住房,出租给 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并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收取租 金。

租赁补贴是指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务工人员自行租赁 社会住房,由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核发的货币补贴。租赁补贴 的发放标准由发改部门参照当地市场租赁房屋的租赁价格 制定。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 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 政府定价”的原则。“统筹房源”,是指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  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梯度保障”,  是指针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收入状况,对应不同  档次收取房屋租金或发放租赁补贴;“政府定价”,是指公共  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住建部门协调发改部门确定,并结合市  场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区政府统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 及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 作,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发改、财 政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公 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施。保障性住房中心负责租赁补贴的 审核发放及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负责管理 期间更新或维修项目的编制上报及组织实施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中省补助资金的申请争取 工作,负责区域内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 取标准的核定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项目用 地选址落实后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预审、报批、供应和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家庭住房信息进行 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同时,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审批工作,及时审批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核审保障对象是否为低收入家庭,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

公安部门负责对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 人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登记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并出具审 核结果。严厉打击“黑中介”以办理公租房名义招摇撞骗,纳入反诈宣传;对涉及公租房诈骗案件线索,快速立案,快速侦办。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审核的报批 工作,负责对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家庭工商注册信息进行审 核,并出具审核结果。

税务部门负责比对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共同 申请人的税务申报信息,协助对非法办理公租房中介机构进 行联合惩戒。

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对非法办理公租房中介机构进行联合惩戒。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 外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无偿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相 关政策、信息以及工作进展情况。

住建局是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保障性住房中心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科学制定计划。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已进入轮候 计划的保障对象按期入住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中等以下收 入住房困难家庭底数,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和工 作目标,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现应保尽保。

第七条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原用于廉租住 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用 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对 象。

第八条 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区人民政 府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统筹规 划,合理选址,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 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要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 入使用,为保障对象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九条 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公共租 赁住房实际需求,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或通 过直接投资、实物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本 参与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需求为原则。新建成的公共租 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 实物配租(即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和联合审批机制。 申请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的务工人员;

(四)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收入按照上年度本区城镇居 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

两人家庭(指两个成年人)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单 身家庭收入标准上浮20%。

住房困难家庭指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于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 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 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并在  本辖区内工作或常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区城镇户籍, 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 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相关标准;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不得高于12万元(以购买发票为准);

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工商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 10万元;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或者住房家庭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低于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6.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1.经组织、人社等部门招聘录用的机关、学校、企事业 单位干部(含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且在 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 的劳动合同;

2.从全日制中专以上院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时间不超过5年的新就业人员;

3.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申请所在地居住证;

4.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相关标 准;

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不得高于12万 元(以购买发票为准);

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工商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 10万元;

7. 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或者住房家庭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低于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8.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1.年满18周岁;

2. 已与申请住房所在辖区用人单位或个体经营组织签 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个体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本地工商营 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

3.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相关标 准;

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不得高于12万 元(以购买发票为准);

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工商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 10万元;

6.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或者自有 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60%;

7.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公租房,不受 户籍、收入的限制。

第十二条 本章第十一条中所称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政策,是指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二)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三)租住单位自管公房;

(四)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三条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所 在城区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 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 (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 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书面 承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华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区城镇户籍 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

4.新就业职工需提供招聘其所在单位的用人证明、聘用 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有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需提供劳动 合同,或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

5.结婚证,离婚家庭需提交离婚证和协议书或法院判决 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

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7.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价格发票;

8.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信息的,需提供工 商注册登记信息证明;

9.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

10.符合优先轮候条件的相关证明;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需提交申请人户籍证明,区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引进专  业人才证明,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及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线上通过陕西省保 障房申请微信小程序申请;线下直接向保障性住房中心提出 申请。保障性住房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 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并将核准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将其列入轮候范围。

第十七条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 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分配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摇号 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同意不 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第十九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 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 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 优先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轮候: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7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孤寡老人或虽有法定赡 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伍军人;

(四)残疾人家庭;

(五)省部级以上劳模、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城市归侨 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六)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 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 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公共 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房 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 要求;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物 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退回 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应当 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梯度保障。对 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实施分档租金、梯度保障。具 体规定如下:

城镇低保家庭,住房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执行;

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住房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 收入租金。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发改部门的定价收 取,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 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金补贴和物业补贴等。设 立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基金来源从公共租赁住房租 金收入中优先解决,专项用于房屋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 加强后续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努力 创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模式,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共租 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推行社会化物业管理。通过强化“和 谐社区 · 幸福家园”创建,构建优美社区,提升居民素质, 促进良性发展。

第五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 得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户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 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 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 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 审核符合条件的,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并重新签订租 赁合同。

第二十九条 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将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全额退回,若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 情况领取租赁补贴和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 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的;

(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六)不合理使用房屋、不配合对住房及相邻房屋维修工作、 不承担应尽维修责任的;

(七)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

三十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 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 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对发 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巡查的,依法 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管理 部门应根据其家庭收入和住房实际,重新调整或维持原享受 的租金标准。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 房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无法退房的,按公 共租赁住房租金1.2倍收取,可延续3个月租期;延续期满 后仍拒绝退房的,房租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5倍收取。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 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进一步拓宽申请渠道,提 高审核效率,加强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建立 健全与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批机制,不断提升住房保障综合服 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  理工作的宣传,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和舆  论环境。同时要做好房源申请、审核、分配、租金标准及补  贴发放的信息公开,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  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 赁住房的,由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 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不良信息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 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 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相关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 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9年6月26日。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