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政策实施意见
未政办发〔2024〕13号
为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因政策原因无法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参保人员遗留问题,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23〕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流程的通知》(市人社函〔2023〕29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8〕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关于城改土地确权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办理流程的通知》(市人社函〔2021〕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3〕3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拟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参照84号文件和31号文件精神,已获市人社局社保方案审批,且落实核定资金的劳动年龄段参保人员。
具体年龄为:项目征地以省土地批件为基准日,城改(土地确权)项目以政府拆迁通告为基准日,男年满18-49周岁,女年满18-39 周岁的人员。
二、保障资金标准
劳动年龄段人员按照84号文件已核定的参保资金标准。
三、保障办法
劳动年龄段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到龄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或选择参照5号文件进行补贴报销。
(一)到龄领取待遇
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保障条件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照项目征地或土地确权相关情况,在满足以下条件次月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项目征地按照省土地批件下发日为基准日核定年龄,到龄次月领取待遇;
土地确权项目按照《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审核意见》批复日期为基准日,批复日期次月,到龄人员开始领取待遇。
待遇享受标准:参照84号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260元;参照89号文件,从2018年10月1日起,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
(二)补贴报销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通过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依据本人申请,凭本实施意见出台后的有效缴费凭证报销个人缴费部分(累计补贴总额为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部分),报销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给本人。
符合保障条件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后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指以省土地批件或政府拆迁通告下发日为基准日,基准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依据本人申请,凭本实施意见出台后的有效缴费凭证报销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报销总额为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部分),报销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给本人。
四、退费及其他补充说明
(一)报销人员在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将补贴资金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部分余额一次性通过社会保障卡发给本人。
(二)对于按照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享受补贴人员,将补贴资金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部分余额一次性通过社会保障卡发给本人或依法继承。
五、相关程序
由本人签订承诺书,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两委会”同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人社局认定。区人社局按照相关政策落实劳动年龄段人员养老保障补贴或待遇。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省、市政策调整,以省、市政策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