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依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我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分级管理、自主选择的原则在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
各市(区)要结合实际修订本地区《目录》,鼓励各类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同时,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深化信息互联共享,着力优化平台服务,推动《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陕发改法规〔2020〕104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1-64〔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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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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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交易类别 |
交易项目 |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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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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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
房屋建筑工程 |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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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
市政工程 |
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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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
交通工程 |
城际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等工程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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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
水利工程 |
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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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
民航专业工程 |
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航空供油工程等工程 |
民航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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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
非民航专业工程 |
民航建设工程中,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等工程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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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
能源工程 |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 |
发展改革(能源)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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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 |
通信基础设施 工程 |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
通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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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 |
其他工程和服务项目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林业、生态环境、国土资源、广播电视等工程,以及代建服务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广电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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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采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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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
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
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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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机械和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国际招标投标项目 |
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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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资源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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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 |
土地使用权交易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项目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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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
矿业权交易 |
探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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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 |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项目 |
林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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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4 |
草原交易 |
国家所有草原使用权、租赁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集体所有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经营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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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 |
国有产权交易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国有企业增资交易项目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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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处置 |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增资交易项目 |
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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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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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转让、出租、出借 |
供销合作社主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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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 |
无形资产交易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体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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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产交易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产转让 |
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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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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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
其他交易 |
采砂权交易、政府储备物资处置、文物文化资产社会化经营权交易等其他适合市场化配置的资源资产类项目 |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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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环境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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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 |
排污权交易 |
定额出让排污权和公开拍卖排污权交易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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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 |
用能权交易 |
政府能耗余量指标或企业节能量指标交易 |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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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 |
碳排放权交易 |
碳排放交易项目、碳汇交易项目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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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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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
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采购项目 |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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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2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 |
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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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3 |
疫苗采购 |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项目 |
疾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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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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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的资产(含车辆、船舶、飞行器、物资、机械设备、生产资源、生活用品等动产,房屋、在建工程等不动产,股权、各类权益、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变价处置、转让的其他财产) |
各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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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工程类项目范围包括:①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维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②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2.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陕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应急项目、部队和涉密等项目,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进场交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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