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规〔2023〕001—县政办001
洛政发〔2023〕32 号
洛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川县县级财政农村供水工程
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洛川县县级财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洛川县县级财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逐步达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目标。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陕水供发〔2018〕9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的通知》(延市水发〔2019〕15号)文件要求,并依据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保障除县城和企业供水之外的各类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按照“镇(街)村+运行主体+财政补助”的办法进行筹措。其中:镇(街)村部分按照镇村收入或“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主要用于计量设施、户内管道、给水栓等供水设施维修养护;运行主体部分通过水费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筹措,主要用于村级主管网设施维修养护;财政补助部分列入每年年初预算,安排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主要用于取水、调蓄、配电等主体供水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维修养护费用原则上以供水运行单位、受益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筹措为主,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五条 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需求计划的申报和使用工作,包括预算编制、申报、绩效目标的设定和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审核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可行性,并按季度汇总报送;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预算管理规定负责审核项目投资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补助资金的落实监管、绩效评价的抽查工作。
第六条 按照“自主维修,事后补助”的原则,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按季度向县水务局提出财政预算资金补助申请,附工程审核报告或支付发票和影像、结算、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资料,经县水务局、财政局复核无误后,于28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工程单处单次总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按照每年每处工程维修养护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维修养护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每年每处给予补助5万元。
第七条 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要对县级财政农村供水维修养护资金设立财政专账,专款专用;县财政局、水务局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建立联合验收评价工作机制;县审计局对财政预算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安全。
第八条 本办法由洛川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8年11月30日废止。同时废止2020年4月17日印发的《洛川县县级财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洛政办发﹝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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