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购销
定期巡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粮安执发〔2023〕114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陕西粮农集团、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省军粮供应中心、省粮食质量安全中心、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为切实加强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日常执法监管,规范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印发的《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陕西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区)定期巡查台账及报告首次报送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前,应反映2023年前3个季度日常巡查工作开展情况。2023年第4季度定期巡查台账及报告报送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前。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粮食和储备局安全仓储和执法督查处。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1月9日
陕西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日常执法监管,规范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进一步夯实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基础,根据《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粮食购销定期巡查(以下简称“定期巡查”),指全省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职责对粮食收储企业开展的粮食购销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及时全面掌握粮食收储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粮食收储企业是指储存政策性粮食的粮食企业(辖区内中储粮集团公司直属企业除外),以及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在省内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的粮食收购企业(含食用植物油购销企业)。
第四条 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职责对辖区内粮食收储企业进行定期巡查。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全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对定期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跨市(区)重大案件的查处,对各地定期巡查工作、重点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粮食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各市(区)级、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具体工作,对辖区内粮食收储企业开展定期巡查,核查定期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部分政策性粮油库存数量较大、纳入定期巡查范围企业较多的县(市、区)定期巡查工作可由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统筹组织实施。
第五条 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原则上按季度开展,每季度巡查应实现对辖区内所有粮食收储企业巡查全覆盖。部分政策性粮油库存数量较大、纳入定期巡查范围企业较多的县(市、区)定期巡查工作,经省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后,巡查全覆盖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定期巡查工作可以同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储备粮春秋季普查、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并结合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一并开展。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多、储备任务重的粮食收储企业可增加巡查频次。
第六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年度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重点、阶段性主要任务,制定年度粮食购销定期巡查抽查工作计划。各市(区)级、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年度粮食购销定期巡查计划,并报送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第七条 粮食购销定期巡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巡查内容和检查要求进行细化。
(一)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规模落实情况,库存粮食账实、账账相符情况;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中央储备粮除外其他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水杂增扣量等政策情况,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验收制度执行、粮权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超标粮食收购处置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出入库粮食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执行情况;超标粮食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执行情况;超标粮食有无违规进入政策性库存、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收购处置超标粮食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备,以及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处置流向,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情况;
(四)市场化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情况;及时支付售粮款,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等情况;
(五)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政策性粮食交易合同签订、履行、纠纷处置情况;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是否存在阻碍出库、乱加价、推迟出库等问题;限定用途粮食按规定使用情况;
(六)社会粮食流通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经营台账建立及粮食基本数据报送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仓储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情况。
第八条 对储存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进行首轮巡查时,应通过丈量等方式核查库存粮食数量,并拍照记录货位形态;如两次巡查间该货位未发生购销业务,且货位形态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后续巡查可不再进行丈量,但需比对前期影像资料。
质量检查重点查看质量档案记录等情况;通过感官判定等方式,掌握粮食质量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进行扦样检验。质量感官检查存在问题的,应安排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验。
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查看粮温记录情况;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落实情况。
政策执行方面,首次巡查时,粮食和储备部门应通过查阅财务账、统计账、保管账,以及核对其他经营管理记录等方式,对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核查,并形成记录档案。后续巡查时,可只核查两次巡查之间业务变动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进行全面清查。
巡查期间,还应结合粮食收储企业现场实际情况,通过询问当事人、售粮者、购粮者等方式,了解粮食收储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第九条 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应书面反馈被查企业,督促指导粮食收储企业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巡查期间应对上一季度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应按照《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及时立案查办;发现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各市(区)级、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逐次分企业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定期巡查工作台账(见附件),形成书面季度巡查报告,并于每季度巡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第十二条 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纳入对各市(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责任制考核工作。对巡查工作组织得力,成效明显的,通报表扬并在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对巡查工作开展不力的,书面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并在考核中给予适当扣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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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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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企业名称 |
被查企业所属地区 |
粮食收购备案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检查发现问题 |
上轮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发现案件线索查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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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被查企业所属地区”,省级企业填写“省属企业”,市(区)级企业填“XX市(区)属企业”,县级企业按实际区划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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