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震安全性
评价工作的通知
(陕震发〔2023〕4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应评尽评
陕西省地震局根据国务院和中国地震局、陕西省现行规定,依法界定明确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工程范围。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工程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委托符合条件、信用记录良好的安评从业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规定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按审定结果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
全省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机构应会同本级政府发改委、住建、交通、水利及其他行业部门,推动“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确保重大工程“应评尽评”。
二、安评从业单位及安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一)安评从业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 3 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2 人。
3.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4.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安评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只在一家安评从业单位从事安评专业技术工作,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2.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或地震工程学等专业相关的学习或研究工作背景。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4.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5.党政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在安评从业单位兼职任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强化信用管理和信用信息应用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安评单位应当向陕西省地震局报备,并定期更新单位基本信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其业绩情况。
陕西省地震局强化安评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在官方网站(www.sxdzj.gov.cn)公开并定期更新全省安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为建设单位选择安评从业单位提供参考,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安评从业单位在陕西省辖区内投标及签订安评技术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信用等级查询方式,并在相关资料显著位置注明本单位信用等级。
四、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安评从业单位应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安评从业单位应规范编制评价报告,严禁舞弊和弄虚作假,配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安评从业单位应将基础数据上传“安评管理系统”(ap.sxdzj.gov.cn),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强化安评技术审查专家库建设管理
陕西省地震局完善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信用情况对专家进行调整、补充,陕西省辖区外专家在专家库占比不低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陕西省地震局在安评报告技术审查专家随机抽取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类型、专家业务领域、专家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抽取。
六、严格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完成后,安评从业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
(二)由陕西省地震局组织的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审查专家不少于 9 人,其中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 3 个专业领域专家分别不少于 2 人。
(三)技术审查专家应严格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查要点》开展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终身负责。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安评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向陕西省地震局备案,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技术资料、技术审查意见等整理归档,长期保存,以备检查。
七、强化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管
(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机构应配合陕西省地震局加强对安评从业单位监管检查,每年定期开展从业单位条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检查。
(二)全省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机构,应会同本级政府发改委、住建、交通、水利及其他行业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建设工程开展安评及结果使用情况,以及地震安评现场工作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
(三)陕西省地震局每年组织开展安评报告检查,并配合中国地震局开展安评报告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合格报告的编制单位进行通报,扣除该安评从业单位信用分,暂停该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审查资格 3 至 12 个月。
八、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价结果服务于园区产业规划布局和相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信用管理、技术审查要求参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办法执行。
(三)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在开展现场工作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从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方可开展现场工作。陕西省地震局对实施方案论证进行监督管理。
九、本通知自 2023 年 12 月 7 日起实施。2020 年 11 月 4 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陕震发〔2020〕22 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地震局
2023 年 11 月 6 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62-27〔2023〕1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