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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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陕粮安执发〔2023〕96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9〕11号)以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粮食流通监管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9月27日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式,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1号),结合我省粮食流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开展的普查活动,以及因投诉举报、检查发现或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等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随机抽查工作包括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一单两库管理

    第六条  一单即《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即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实施层级和检查依据等要素。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依托国家或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平台,建立全省粮食流通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地方储备粮承储及代储企业、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载明粮食经营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规模等信息。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粮食经营者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九条  依托国家或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平台,建立省级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全部纳入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载明检查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检查方向等信息。 同时根据工作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调整充实省级粮食执法检查专业人才库。专业人才库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增设相应专业,调整充实专业人员。

 

第三章  抽查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部门内部随机抽查计划或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执法督查责任处室会同相关职能处室或单位提出检查意见,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部门内部随机抽查,是指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义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是指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起其他部门参与,或由其他部门发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参与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起部门联合抽查时,应加强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参与部门沟通对接,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及频次、抽查对象数量、实施抽查的时间和方式、检查实施主体等;联合抽查计划应明确发起、参与部门。

 

第四章  随机抽查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抽查计划,按照确定的抽查范围、比例,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使用国家或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平台,从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对一定时期内就同一内容检查过的监管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投诉举报多、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检查对象,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抽取的检查对象涉及多个检查事项时,应合并进行,确保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国家或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平台,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监管对象单位性质、主要业务、经营类型、经营品种、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等条件,通过国家或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平台,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采取定向抽方式。

    第十四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前,应组织执法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抽查流程,确保双随机抽查取得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级别管辖、专业要求、检查任务、人员在岗等情况,使用国家或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平台,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编组,每组至少有2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可随机抽取专业人员配合检查。若抽取人员存在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等应予回避的情形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多个单位或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时,检查组应至少有1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实行委派制,组员由随机抽调人员担任,按照混合编组、互相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合理搭配。

    第十七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抽查计划安排,编制具体检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时间节点等工作。

    发起部门联合抽查时,负责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参与部门联合抽查时,主动配合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履行好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八条  开展执法检查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检查人员应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盖章确认,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合法、合规。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按相关文件要求的时限,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按时上报总结报告及其他检查资料等,提出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妥善保存有关检查资料,做到抽查工作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十九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移交信息应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依法公示随机抽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被处罚企业所在地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收到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将该企业处罚信息录入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同时向信用陕西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推送,实现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失信联合惩戒。对涉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廉洁检查,秉公执法。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陕西省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陕粮检发〔2017〕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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