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法院、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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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法〔202357


 

 

紫阳县人民法院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县法院各部门、各法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股室、劳动监察大队

现将紫阳县人民法院、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法院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9日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调解衔接机制,促进涉劳动、人事矛盾纠纷快速、高效化解,规范、引导调解工作合法有序开展。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诉源治理推动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化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目标与任务

以建立健全涉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调解衔接机制无障碍、无缝隙的绿色通道为目标,充分发挥法院在规范、引导、推动和监督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促使涉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高效、合法。实现有效化解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领导机构、原则及受理范围

涉劳动、人事争议诉源治理工作是指对属于紫阳法院享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根据当事人自愿申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的调解;或案件审理中根据案情需要,可委托、邀请人民调解员、调解组织或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法院委托、邀请的人民调解、专业调解等组织不得拒绝、推诿,必须依法进行调解。

涉劳动、人事争议诉源治理对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自愿、便捷、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县法院成立由分管副院长为组长,各审判业务部门、人民法庭的员额法官为成员的诉源治理对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有关对接工作的重大事项,解决和完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对接工作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具体诉调对接日常工作,各业务庭室指定专人配合开展工作。

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仲裁人事争议调解股人员为成员的诉源治理对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和安排诉调对接衔接工作。组织成立全县涉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员确认,设立花名册,建立调解员资源库。

县法院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应加强沟通协作,联动融合,形成解纠合力,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通过系统对接、派人入驻相结合的方式,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线上线下顺利开展。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对接工作形式适时召开联席会议。

诉前引导调解

起诉人向法院立案庭、人民法庭递交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时,立案人员可先询问起诉人准备起诉的纠纷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未经调解的,告知起诉人非诉调解的途径和风险,充分尊重起诉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起诉人坚持提起诉讼的,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人民法庭应及时办理登记立案手续。经释明起诉人自愿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需出具书面的申请书及承诺书,立案庭、人民法庭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到诉源对接窗口进行接待、登记备案。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出具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送至调解组织,并向起诉人送达风险提示及移送调解告知书。

接受移送的调解组织自收到移送调解函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拒绝进行调解的,应记录在案,2日内退回相关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5日内及时到法院办理登记立案手续。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可以从调解员名册中自行协商确定调解员,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调解组织指定调解员。

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自收到法院移送调解函次日起15日内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经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字确认、调解组织加盖公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可选择司法确认或公证等方式,赋予调解效力的强制执行效力。并及时将调解情况反馈县法院立案庭并注销备案登记。

诉中委托调解

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案件承办人认为有必要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在当事人递交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及申请书移交到县法院诉源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对接调解组织并发出委托函。受委托的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员及通知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委托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必须由法院案件承办人就调解的重点、协议形式及内容进行指导。

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撤诉;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由受委托的调解组织将调解协议及调解笔录等相关材料送交法院案件承办人审查后依法制作调解书;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在2日内将调解情况反馈案件承办人。

诉中邀请协助调解

对已经受理案件涉及一定专业性、行业性知识或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有必要邀请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邀请有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由案件承办人报请县法院诉源对接办公室审核后向相关调解组织发出邀请协助调解邀请函。

受邀请的调解组织2日内应指定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规定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双方当事人共同以书面形式提出确认申请书及承诺书或者签字确认的《紫阳县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申请表》。(二)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三)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材料。(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五)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据材料;(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对当事人身份、行为能力及其参与协商的过程进行审查;二是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具体包括六项内容:(一)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参加调解的,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二)调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三)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涉及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四)调解协议中有关当事人权利处分的内容是否属于有权处分。(五)调解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六)调解组织、调解员是否强迫调解或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案件承办人可以调阅调解组织存档的关键性证据,向调解人员调查了解调解时的情况,但不得对当事人间的纠纷再行主持调解。如原调解协议个别语言不规范,可以在征询当事人同意后,在不改变协议原意的情况下对原协议进行规范,规范后交当事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即按此协议予以确认。

其他规定

申请人在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时如发现调解员有下列情形的,有权要求调解员回避或终止调解。(一)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调解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四)因调解阻止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五)其他不利于调解的情况。

在委托调解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将案件退回县法院诉源对接办公室:(一)无法联系被起诉人的;(二)需要法院调查取证的;(三)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的;(四)其他应当退回的情况。

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具有下列事项:(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涉及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五)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六)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参与诉源对接的调解员必须按照对接工作相关制度要求规范流转案件,及时受理调处,严格执行调解程序,规范制作文书,装订卷宗,及时反馈信息,做好涉案信息保密工作。

本意见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依法律法规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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